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17

b)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 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

c)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 5.2.1.4 监测频次 a) 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 监测频次: 1)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2)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4)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6)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7)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b) 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 应同步监测. 表1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主要排放口 其他排放口的监测指标 主要监测指标 其他监测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 月―季度 半年―年 半年―年 非重点排污单位 半年―年年年5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 次. c)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根据该监测点位设置目的、结果评价的需要、补充监测结 果的需要等进行确定. 5.2.1.5 监测技术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 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

对于监测频次高、 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

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 技术. 5.2.1.6 采样方法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GB/T

16157、HJ/T

397 等执行.废 气自动监测参照 HJ/T

75、HJ/T

76 执行. 5.2.1.7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 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 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 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 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5.2.2 无组织排放监测 5.2.2.1 监测点位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 准及 HJ/T

55、HJ

733 等执行. 5.2.2.2 监测指标 按本标准 5.2.1.3 执行. 5.2.2.3 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 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 测. 5.2.2.4 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 5.2.1.5 执行. 5.2.2.5 采样方法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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