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17

55、HJ

733 执行. 5.2.2.6 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 5.2.1.7 执行.

6 5.3 废水排放监测 5.3.1 监测点位 5.3.1.1 外排口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5.3.1.2 内部监测点位 按本标准 5.2.1.2 2)执行. 5.3.2 监测指标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a)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 的污染物指标;

b)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 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c) 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其他要求按本标准 5.2.1.3 执行. 5.3.3 监测频次 5.3.3.1 监测频次确定的基本原则 按本标准 5.2.1.4 1)执行. 5.3.3.2 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各排放口废水流量和污染物 浓度同步监测. 表2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主要监测指标 其他监测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 日~月 季度~半年 非重点排污单位 季度 年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在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 次. 5.3.3.3 内部监测点位监测频次 按本标准 5.2.1.4 3)执行. 5.3.4 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 5.2.1.5 执行. 5.3.5 采样方法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T

91、HJ/T

92、HJ

493、HJ

494、 HJ

495 等执行,根据监测指标的特点确定采样方法为混合采样方法或瞬时采样的方法,单次 监测采样频次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HJ/T

91 执行.污水自动监测采样方法参照 HJ/T

353、 HJ/T

354、HJ/T

355、HJ/T

356 执行. 5.3.6 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 5.2.1.7 执行.

7 5.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4.1 监测点位 5.4.1.1 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 GB

12348 执行. 5.4.1.2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b) 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c) 厂中厂 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d) 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e) 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f) 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5.4.2 监测频次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5.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5.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 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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