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17 |
(2)甲方拥有乙方注射用血栓通产品在部分省市地区空白市场的代理权. (3)乙方的产品委托甲方在其智慧药房等线上网络新渠道进行销售;
待国 家明确互联网销售处方药权限后,甲方优先取得其相应代理权. 产品渠道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外签署相应的协议进行详细约定. 终端开 拓、任务量保证、市场秩序保证等等事项以详细协议约定为准.
(二)合作机制 合作双方将共同基于医药互联网+,致力于打造医药大健康生态圈,后期将 共同就整合道地药材资源、医院/药房托管、医药电子商务、互联网网络医院/ 医疗、互联网医疗健康云平台等业务全面合作. 本协议签署后的
15 天内,双方设立联合工作小组,由甲方和乙方指定的高 层共同组成,共同负责落实合作项目的后期推进落实工作.具体由双方另行签署 相关协议进行约定.
(三)保密约定 双方有责任对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予以保密.非因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信息披露之规定,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 部内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漏.
(四)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 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 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项目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正式协议进行约定.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由合作双方的有权 机关批准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共同遵守执行.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甲乙双方各有其资源和优势,实施战略合作,有利于双方资源共享,促进公 司主营业务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本次协议仅对合作方向做出框架性约定,对公司
4 的具体影响,还取决于双方后续签署及实施的具体协议情况.
五、合作协议的风险分析 1.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 在不确定性,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本次签订的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 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 《战略合作协议》实施的具体事宜,公司将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1.中恒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 议》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康美药业签订战略合 作协议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