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17 |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 )因转 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 忠于
2015 年12 月8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 中级法院" )提起诉讼.2016 年1月21 日,公司收到梧州中级法院《应诉通知 书》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于
2016 年1月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现将 诉讼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 诉讼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
(二) 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
(三)起诉的事由
2012 年1月17 日、2 月8日,被告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发布信息,拟转让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 100%股权.2012 年5月29 日,被告 委托北京恒信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了 评估,评估总价值为 8.5 亿元(评估截止日为
2012 年4月30 日) .
2012 年6月2日,被告与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 市政公司" )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
1、被 告将其持有的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 100%股权、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位于钦
2 州市南珠东大街与扬帆大道的交汇处西北面和东北面的"恒祥豪苑"楼盘
154 亩土地使用权(已经取得土地证的
93 亩,未取得土地证的
61 亩) 、已建及在建 的恒祥豪苑楼盘等资产转让给柳州市政公司.
2、以被告委托北京恒信德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对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所作的
2012 年4月30 日净资产评估报告书 为依据,确定转让标的价格为捌亿伍仟万元;
3、柳州市政公司支付完首期转让 款之前,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已有的或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取得的收益、所有 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债务等由中恒集团承担,与柳州市政公司无关;
4、关于 钦州恒祥豪苑项目
61 亩土地证办证问题,中恒集团应协助柳州市政公司,争取
2013 年3月底办完;
5、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至柳州市政公 司支付完首期款之日止, 之前的合同权利义务由被告承担,之后的合同权利义务 由柳州市政公司承担;
6、合同项下一切税、费,由中恒集团和柳州市政公司双 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7、如一方违约,承担本合同金额 10%的违约责任.
2012 年6月4日,原告支付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首期转让款壹亿元 整.双方确认,2012 年6月4日以前已有的或已发生的债务由被告承担.2012 年10 月24 日,柳州市政公司函告被告,将《股权转让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 告关仕杰和甘锄,被告对此表示认可.此后,甘锄的股权经历数次股权转让.目前,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东为原告关仕杰、苏凯林和甘伟忠. 合同履行过程中, 原告发现,被告在合同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事实的隐瞒和 欺诈,提供的标的存在多处违约,导致原告损失惨重. 第一,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交付土地.原告实际取得的恒祥豪苑楼 盘已开发土地实际面积只有 92.86 亩,比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