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17 |
93 亩少 0.14 亩.故被告提 供的标的数量违反合同第一条、 第二条约定,应按照短少土地价值向原告赔偿差 价损失
419985 元. 第二,被告对原告隐瞒了恒祥豪苑楼盘有证土地的拆迁债务.股权交易前, 被告向原告称其已于
2011 年1月24 日和
2011 年5月25 日向被拆迁人钦州顺达
3 汽车修理厂付清
1281 万元拆迁款.但原告发现被告实际只付了
752 万元,顺达 汽车修理厂因此拒绝搬迁. 为使项目开发能够持续下去,原告不得不代被告向顺 达汽车修理厂填补
2011 年已发生的拆迁补偿款
257 万元.因该债务于
2012 年6月4日以前已发生,所以被告应按合同第四条约定承担原告垫付的该笔款项. 第
三、 被告交付恒祥豪苑楼盘未限得土地证的地块时,对原告故意隐瞒了土 地税费没有缴纳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在
2010 年3月18 日签订 《钦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应于
2010 年3月18 日至
2010 年4月17 日期间缴纳土地税费,但被告却未缴纳土地税费.为此,原 告办理
61 亩土地证时补缴了本应由被告交纳的土地契税
5580000 元、印花税
93000 元,两项合计
5673000 元.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合同第六条第
(一) 项的税费分担约定承担税费. 第
四、 被告应交付恒祥豪苑已建和在建楼盘,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完全按照商、 住两用评估资产价值. 但原告受让股权后才发现,该处土地只能用于住宅建设用 途,不能用于商业开发,被告所进行的商业开发属于违法开发.由于被告于股权 交易前亦未予真实、客观的告知和说明,致使原告误以为买到的土地、楼盘均为 商住两用.原告受让股权后,为确保项目楼盘符合规划以及合法出售条件,原告 必须将"城镇住宅用地"用途更改为"商服、城镇住宅用地"用途,原告因此支 付了变更土地用途差价
8115500 元. 第五, 被告实际交付的恒祥豪苑楼盘项目,实际只有 59.8865 亩取得了土地 证,还差 33.1155 亩土地没有取得土地证.33.1155 亩土地上已建和在建楼盘均 属非法占地开发. 但是被告不仅在合同第一条、第二天承诺已开发的恒祥豪苑楼 盘93 亩土地已合法取得了土地证,还在资产报告中对恒祥豪苑楼盘按照有合法 开发证件的情况来评估价值,对原告进行了严重欺骗.原告在受让标的后,为了 恒祥豪苑楼盘符合规划开发建设, 只能重新购买无证开发的 33.1155 亩土地使用
4 权,购买的方式为等价置换后再补土地价值差额.为此,原告只能为被告垫付缴 纳土地储备费用
7555220 元, 补交置换土地差价
15224700 元, 两项合计
22779920 元.至此,原告取得的土地才达到合法规划开发的条件,才符合合同约定. 第
六、被告交付的
61 亩土地现状与评估报告严重不符.按评估报告,61 亩 土地的账面价值主要为土地取得成本,开发程度已达红线外"五通" 、宗地平整. 但原告发现,该地块仍然存在拆迁补偿问题.由于被告对此故意隐瞒,导致原告 办理土地证时被责令补交该地块拆迁补偿款
3481359 元. 第
七、根据合同第四条第
(六)款原定:关于钦州恒祥豪苑项目
61 亩土地 证办证问题,被告应协助原告争取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