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17
8-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科 创板首发管理办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 板上市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 )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 )以及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本所已于

2019 年3月2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 ,于2019 年4月2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8-3-2 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于2019 年5月22 日 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7月3日向发行人下发了上证科审(审核) [2019]364号的《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现根据《审核 问询函》之要求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 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 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

(二)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 《律 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中所使用简称 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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