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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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1178 特此公告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更正告知书 我局于2017年3月7日向江苏 广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公告送达的陈述申辩告知 书京丰人社劳监告字 【2017】 第8号、 第9号中被告知单位: 江苏广达 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现更正为江苏广达建设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更正 告知书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视 为送达. 特此告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9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房人社劳监责字[2017]10-3021号 北京臻氏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 《调查询问书》 (京房人社劳监询字[2016] 10-3020号) 中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 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所规定的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 报送书面材料 的行为,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 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责 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改正该行为.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照我局下达 《 调查询问书 》 ( 京房人社劳监询字[2016]10-3020号)中要求, 把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如果你单位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逾期未向我局报送书面材 料,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的规定进行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虹西路51号东侧老年病医院东侧,
电话: 89357885, 劳动保障监察员: 安德刚、 周广进、 任建邦) . 特此公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9日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稽核意字 (2017) 第247号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企业联合会: 我中心于2017年4月18日对你单位有关田莉静社会保险费方面实施了稽 核检查. 1.稽核检查结果: 你单位未按时缴纳田莉静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养 老、 事业、 工伤、 生育保险费.2012年5月至2012年7月的医疗保险费.未足额 缴纳其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违反法律法规事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