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17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 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

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 或 精炼植物油 ;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 为 氢化 或 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 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 、 香辛料类 或 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 、 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 蜜饯 、 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 、 食用香料 、 食用香精香料 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

2 标示. 表2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 <

1000 mL Q ≥

1000 mL 毫升 (mL) (ml) 升(L ) (1) 质量 Q <

1000 g Q ≥

1000 g 克(g) 千克 (kg)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GB 7718―2011

4 表3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 ≤

50 mL;

Q ≤ 50g

2 50 mL <

Q ≤

200 mL;

50 g l kg;

Q>

1 L

6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 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 规格 二字.单 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 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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