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8-09
1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道路 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12〕18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12 月19 日 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顺德区信息管道的建设和管理,避免道路重复开挖,实现地下 空间路由资源的充分利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顺德区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统 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 负责全区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统筹 各项信息管道工程按照同沟共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道,是指在道路地下建设的用于敷设通信光(电)缆线 路(含有线电视线路)的通道及其配套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与城市道路两大类.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 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是指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具 有政府授予信息管道建设特许经营权的相关专业建设机构(以下简称 专业机构 ), 按照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方式实施的信息管道建设工作. 第六条 顺德区全区已建、新建和改建道路的信息管道建设均适用本办法.规划、建 设和道路主管部门及道路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规划、建设和改建时应同时考虑规划预留 信息管道路由位置.制定公路的扩、改建计划时应尽量避免重复拆迁信息管道,造成资 源浪费. 小区建设单位也应在规划时预留信息管道路由位置. 第七条 在同一道路范围内,已开展信息管道建设工程的,原则上

5 年内不得重复

2 实施信息管道工程建设,以避免道路重复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开挖敷设地下信息管 道的,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按有关规定征询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二章 集约化建设管理 第八条 下列信息管道建设工程应按照集约化方式进行建设:

(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电信运营商(含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下同)或专业机构同 时参与建设的信息管道建设工程.

(二)由一个电信运营商在国道、省道、城市快速路等主干道路以及中心城区(大良、 容桂、伦教)范围内实施的信息管道建设工程. 由一个电信运营商实施的,500 米及以下的接入类信息管道建设工程或者在上述第

(二)项所指区域外实施的信息管道建设工程 , 不纳入集约化建设范围. 第九条 信息管道建设工程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建设,建设前须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出具)及《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出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在受理建设申请前,应征询区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意见. 信息管道建设单位在制定管道沿道路预埋、敷设规划时须考虑今后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道路范围内进行信息管道建设时,须预先征求路权单位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电信运营商或专业机构对道路有信息管道建设需求的,在向区发展规划和统 计局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 应自行先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征询建设意见. 征询意见时需说明工程建设位置、建设方式和管孔数量,并附建设路由图.区经济和科 技促进局针对该建设需求, 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电信运营商和专业机构征询建设需求. 第十一条 各电信运营商和专业机构须在收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出的征询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放弃所征询路段的信息管道建设权. 第十二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收集各电信运营商和专业机构回复意见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出具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意见. 对于纳入集约化建设范围的信息管道建设工程,应按照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规定的程 序,统一由专业机构实施集约化建设.对于不纳入集约化建设范围的信息管道建设工程, 可由提出申请的信息管道建设单位自行建设. 已实施集约化建设的路段有闲置信息管道的,应先使用闲置管道,并按当前市场价进 行转让或租赁;

需要增加管道的,应按照集约化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工程设计前应组织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电信运营 商、专业机构及规划、建设、管养主管部门参加道路建设综合管道布置协调会议,并提 前三个月将有关道路新建、改造等相关方案和计划函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城乡规划、道路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征询各电信运营商和专 业机构信息管道建设需求,提出信息管道建设意见并回复道路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在道路进行管道(包括供水、污水、供配电、燃气、输油管道等) 建设时,须持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的《市政管道工程同时建设征求意见表》(附路由图) 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征询意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各电信运营商和专业机构信 息管道建设需求回复意见.若有信息管道建设需求的,应同步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同期 开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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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约化建设与维护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集约化建设的工程,由专业机构统一进行施工方案设计、统筹建 设与统筹监理事项. 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组织各参建单位会审确定施工方案,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按现行通信工程定额和有关规费标准委托造价中介机构编制工 程预算, 各电信运营商和专业机构按参建规模分摊工程费, 并由专业机构统一负责办理 《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报建手续和监督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信息管道工程竣工投用前须按规划管理要求做好管道竣工测量,并办理规 划条件核实,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集约化建设的工程竣工后, 专业机构须将竣工资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同时还应将竣工图和隐蔽工程影像 资料送道路产权单位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对已实施集约化建设的信息管道工程由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统一维护 管理. 第二十条 经过合法审批和建设的信息管道工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改动或者迁移;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信息管道设施产权人 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担改动或者迁移 所需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监督道路的信息管道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建工程:

(一)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信息 管道建设工程;

(二)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内 容进行建设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道路挖掘工程的日常巡查工作,防止 违建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违建行为,应及时按照《顺德区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实施顺德市信息管线集 约化建设的通知》(顺府发〔 2002〕11 号)和《印发〈关于顺德市信息管线集约化建设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府办发〔2002〕57 号)同时废止.

4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顺德 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 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经发〔2017〕148 号 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现将《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附件: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2017 年5月27 日 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我区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 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下称 小升规 ),进一步增强我区 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 (粤府办〔2015〕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 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提升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2016〕98 号)的政 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 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按照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执行.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限额 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第四条 本扶持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区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在年 度预算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 小升规 企业给予扶持补助.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 安全和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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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财税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 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制订年度资金预算 , 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并对项目 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准上报及日常指导等 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采用补助的扶持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扶持标准如下: 2015-2018 年当中任一年度,企业首次从小微企业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 商业企业(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

8 万 元资金补助;

自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持续一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

6 万元 资金补助;

自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持续两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

6 万元资 金补助.同一企业享受资金补助年限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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