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17

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本》中所列项目;

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 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但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604 号)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 年修订)》(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3 号)中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限

12 电气控制系统 ―

1 1

0 13 仪表控制系统 ―

1 1

0 14 混料系统 ―

0 1

1 5 制、禁止类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7、选址及用地规划相符性 技改项目选址在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弘利路

56 号,在原有生产厂房内建 设,不新征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选址不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规划》 范围内,符合生态红线规划要求.根据当地规划,符合江宁区总体规划要求.

8、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①生态环境保护红线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本项目周边主要生态红线保护目标为长 江(江宁区)重要湿地和子汇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江宁区)重要湿地二级管 控区位于本项目西侧,距离为 690m,子汇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管控区位于本项 目西侧,距离为 1120m,不在生态红线管控区范围内,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 求. ②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南京市

2016 年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地大气、水环境、声环境质量 良好;

项目所在地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和Ⅳ 类标准要求;

大气中 PM2.

5、 PM10 超标, 不满足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中二级标准;

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3 类和 4a 类标准要求. 本项目为脱硫石膏-硅酸盐复合胶凝材料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在原有厂房内 进行改建,基本无施工前污染;

运营期主要污染物为脱硫石膏预干燥产生的粉尘、出 料粉尘及碱性激发剂、 矿粉与Ⅱ无水石膏混合时产生的粉尘、 天然气燃料废气 (烟尘、 SO

2、NOx)、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高噪声设备,运营期采取相应的 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既不会改变其区 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也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 综上,本项目建设不会降低周边环境质量. ③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为脱硫石膏-硅酸盐复合胶凝材料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项目营运 过程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项目资源消用耗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6 ④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属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弘利路

56 号,不属于环境功能区划中 的负面清单项目. 项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石灰和石膏制造(C3012),不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1 号令,

2013 年2月16 日)和《江 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关于修改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2013 年3月15 日)中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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