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7 |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法律障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75,800. 00万元(含275,80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 168,747.30 157,300.00
2 智能化采煤工作面设备购置项目 56,749.79 48,500.00
3 偿还公司债务 ― 70,000.00 合计―275,800.00 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系在对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一、 二期焦炉气制甲醇 弛放气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实现年产50万吨甲醇生产规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以外,淮矿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智能化采煤工作面设备购置项目主要内容为购买智能 化采煤工作面所需的综采自动化控制系统、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运输机、刮 板转载机等智能自动化设备,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新增同业竞争,不构成本次可转债发 行的法律障碍.
三、说明相关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作出的承诺应 符合如下主要要求:
1、 承诺事项, 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 不得使用 尽快 、 时机成熟时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 约时限.
2、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 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3、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