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17

一、登记对象 试点期间农村村民依法自建自用或因继承房屋产生的土地与房屋权利.

二、确权登记的必要条件

(一)一户一宅,因继承房屋形成的 一户多宅 除外.

(二)建房、购房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村民批地建房、购房 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建房、因 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 五华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10 - 准建房的.

(三)房屋占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四)2016 年12 月31 日前房屋已实际建成.

三、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因征地、拆(搬)迁等原因已进行安置(含异地安置、货币补 偿等)的;

(二)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占用耕地建房的;

(四)属于 小产权房 的;

(五)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屋沿街一层改变用途的除外);

(六)已承诺将土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照现行的法律、 法规和登记办法执行.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 1.前置条件. 已经核定土地使用权或者具备核定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宗地上具备居 住功能的房屋. 2.登记面积. (1)村民依法拥有的房屋,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办法施行(2000 年1月8日,含当日)前,未翻建、改建、扩建的, 其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 (2)2000 年1月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 五华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 期-11 - 法施行后,村民依法批地建房或翻建、改建房屋,有规划审批手续且

2015 年1月1日起(含2015 年1月1日)未擅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房 屋所有权面积按审批面积登记.无规划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其房 屋所有权面积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4 倍(含4倍)以下的予以认定, 认定面积按房屋构造自下而上累计叠加,超出部分不予登记.

(三)超建面积认定与标注. 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认定面积或批准面积的,由申请人指界确 认,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目中注明超过标准或批准的用 地面积和房屋面积,并在附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建面积不计抵押标的,处 置时随同原房产一并处置.

(四)家庭子女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或因继承、离婚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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