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18 |
1 -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9〕594 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及财政部、 工信 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 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提供或 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的最新标 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 企业;
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2-同为大型企业.
二、各采购人应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 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实际需求设置门槛,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 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各采购人每年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 于采购总额的 30%,其中,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 低于中小企业的 60%.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2019―2020 年度长春市 市本级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目录》采购中小企业提 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具体品目详见附件) ,如有特殊情况无 法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的,需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向政府 采购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 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以上规定在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 询价)中载明,该项目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以及限 制大中型企业参与的条款.
四、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 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时,对产品报价 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
3 - 10%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 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 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 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 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 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六、 中小企业通过享有相关扶持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 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