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8 |
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 於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本契约所称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契约所称「被保险人」,系指经医师诊断确定为罹患「第2型糖尿病」者;
经本公司同 意承保之被保险人,其「第2型糖尿病」部分,本公司不主张保险法第127条:「保险契 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或分娩,不负给付保 险金额之责任.」之权利.
二、本契约所称「第2型糖尿病」,系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分类 标准归类为第2型糖尿病者.
(一)出现糖尿病症状且随机血浆葡萄糖浓度R200mg/dl.
(二)空腹8小时,血浆葡萄糖浓度R126mg/dl,至少二次以上.
(三)口服75g葡萄糖耐受性试验,第2小时的血浆葡萄糖浓度R200mg/dl.
(四)糖化血色素(HbA1C)R6.5%.
三、本契约所称「第2型糖尿病之治疗」,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生效日起或复效日(含)起 ,以第2型糖尿病或「第2型糖尿病为直接原因所引起之并发症」进行之治疗.
四、本契约所称「第2型糖尿病为直接原因所引起之并发症」,系指符合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最 新刊印之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详附表一)之第2型糖尿病直接并发症.
五、本契约所称「第2型糖尿病以外之疾病」,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满三 十日后或复效日(含)起,所发生第2型糖尿病及「第2型糖尿病为直接原因所引起之并 发症」以外之疾病.
六、本契约所称「末期肾病变」,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满三十日后或复 效日(含)起所发生且经诊断符合肾脏因慢性及不可复原的衰竭,已经开始接受长期且 规则之透析治疗者.
七、本契约所称「双眼失明」,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满三十日后或复效 日(含)起所发生且经诊断双眼均符合下列失明认定标准者;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本 款者,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一)「视力」之测定,应用万国式视力表以矫正后视力为准,但矫正不能者或依矫正 后发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响显著者,得以裸眼视力测定之.
(二)「失明」系指视力永久在万国式视力表0.02以下而言,并包括眼球丧失、摘出或 不能辨明暗或仅能辨眼前手动者.
(三)以自伤害之日起经过六个月的治疗为判定原则,但眼球摘出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 况,不在此限.
八、本契约所称「肢体重度残障」,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满三十日后或 复效日(含)起经诊断符合上肢关节或下肢关节之一缺失者;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本 款者,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关节项目如下所列:
(一)上肢关节:腕关节、肘关节或肩关节. 第4页,共30 页 台湾人寿糖糖人生定期医疗保险B 型(0101)-01
(二)下肢关节:足踝关节、膝关节或髋关节.
九、本契约所称「伤害」,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 受之伤害.
十、本契约所称「意外伤害事故」,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十
一、本契约所称「医院」,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 十
二、本契约所称「诊所」,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有开业执照之诊所. 十
三、本契约所称「医师」,系指?有医师证书而合法执业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 .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