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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书长李诗昕小姐2810
3523 保安局助理秘书长保安局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附件 A 《
2007 年逃犯(马 来西亚)(修订)令 》 (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短臃柑趵(第
503 章 )第
3 条作出)1. 生效日期本命令自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2. 取代条文《逃犯(马 来西亚)令 》 (第503 章,附属法例D)第2条现予废除,代以― 2. 本条例中的程序在香港与马来西亚之间适用现就条款於附表1及2中述的移交逃犯安排,指示本条例中的程序在香港与马来西亚之间适用,但须受该等安排的条款所载的限制、约束、例外规定及约制所规限. .3. 修订附表附表现予修订,废除 附表 而代以 附表1 . 4. 加入附表2现加入― 附表2[第
2 条]作为1995 年1月11 日在香港签订的《香港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的移交逃犯协定》的补充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权订立本议定书,与马来西亚政府(以 下提述为 本议定书缔约双方 ), 谨记於1995 年1月11 日在香港签订的《香港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的移交逃犯协定》;
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於1997 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根谢嗣窆埠凸芊,於该日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确定上述协定继续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已确定承认该协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而与马来西亚政府订立的协定;
为通过上述协定的条文的补充条文,以促使更有效地施行该协定,协议如下:第I条本议定书是作为1995 年1月11 日在香港签订的《香港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的移交逃犯协定》(以 下提述为 《协定》 )的 补充,而《协定》及本议定书须作为单一份文书一并阅读和解释.2第II 条《协定》第二条第(1)款须予修订―(a) 在段首中,删除 不少於一年 而代以 多於12 个月 ;
(b) 在第(viii)项中,删除 儿童作 而代以 儿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 ;
(c) 在第(xi)项中,删除所有字句而代以 买卖或贩运奴隶或其他人;
;
(d) 在第(xi)项之后加入: (xia) 劫持人质;
(xib) 刑事恐吓;
;
(e) 在第(xii)项中,删除 包括毒品和精神药物 而代以 (包 括麻醉药及精神病科药品以及在非法制造麻醉药及精神病科药品时所用的先质及必需的化学品) ;
(f) 在第(xxii)项中,删除 律 而代以 或破产清盘法 ;
(g) 在第(xxiii)项中,删除 和证券 而代以 、证券及期货交易 ;
(h) 在第(xxiii)项之后加入: (xxiiia) 犯涉及非法使用电脑的罪行;
;
(i) 在第(xxv)项之后加入: (xxva) 犯与保护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3(xxvb) 犯与出入境事宜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包 括与护照及签证有关的罪行);
(xxvc) 为了经济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进入某司法管区;
(xxvd) 犯与赌博、投注或奖券活动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
(j) 在第(xxviii)项中,删除 为害 而代以 造成损害或与电脑数泄氐乃鸷 ;
(k) 在第(xxxii)项中,删除在 非法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扣押或控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
(l) 在第(xxxv)项中,在 海盗 之前加入 牵涉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的 ;
(m) 删除第(xxxvi)项而代以: (xxxvi) 企图、串谋、煽动或煽惑犯任何根拘勺加枰平坏淖镄,或协助、教唆、怂使、导致或促致他人犯该等罪行,或参与该等罪行,或作为犯任何该等罪行的事实之前或之后的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