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8 |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6 年4月25 日2枣庄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枣庄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枣庄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枣庄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 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 法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系统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 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 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 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区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组织实施.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 护部门举报;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 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市环保局举报.环保部门将受理举报 的环境违法行为登记后,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分别交由相关负 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理. 相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环保部门转办 函后,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不 属本部门管辖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 说明情况,并由环保部门告知举报人;
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 境违法行为, 应当在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
3 处罚结果书面通报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将公众举报查处结果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举报人. 相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案卷的归 档和管理.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形式实名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可编写一组 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信函举报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 有奖举报 字样.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并由受理部门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环境违法行为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后,给予 相应奖励: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奖励
500 元;
2.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或者在禁燃区内 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者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 焦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