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8 |
500 元;
3.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 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4 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 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奖励
500 元;
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奖励
500 元;
5.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 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奖励
500 元;
6.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 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 措施,或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 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 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奖励
500 元;
7.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 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 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 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奖励
500 元;
8.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工业项目的,奖励
800 元;
9.违法开山采石的,奖励
800 元;
5 10.伪造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 假排放检验报告,或者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 放检验报告的,奖励
800 元;
11.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被责令停产治理后 擅自恢复生产超标排污的,奖励
800 元;
1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 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 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者将产生严 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的,奖励
800 元;
1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奖励
1000 元;
1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 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 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
1000 元;
15.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 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奖励
1000 元;
1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源,或者擅自处置、丢弃 放射性废物、废液的,奖励
1000 元;
17.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奖励
2000 元. 在前款奖励基础上,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再奖励举报人
3000 元;
被认定属严重污 染构成刑事犯罪的,再奖励举报人
10000 元;
对有特殊贡献, 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再奖
6 励举报人
10000 元. 第七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 奖励第一举报 人;
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 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机关牵头负责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环保部门预算.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 专款专用. 第十条 实名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 须出示本人身份 证等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