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8-09 |
才" . 丫,市长叮广二 二年七月十七日 绍兴市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市区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 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区向大气排放烟尘(含粉尘,下同)、二氧化硫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烟尘、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经贸、质监、卫生、工商、建设、建管等部门 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向 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的锅炉、窑炉以及炉灶(以下简称炉、窑、灶),必须符合烟尘污染防治和清洁能源使用的要 求,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五条现有各种炉、窑、灶必须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脱硫措施,使烟尘 和二氧化硫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灶不超过林格曼黑度
1 级).销售使用的燃煤的含硫量应低于
0 .
8 %、灰份低于
25 %.凡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治理.第六条下列范围为禁止销售、使用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高 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市区城东洗江路、
104 国道南复线(南环线)、绍大线、
104 国道北复线以内范 围.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现有的炉、窑、灶,应分阶段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 其它清洁能源.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集中供热.在热网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燃煤供热锅炉. 现有热电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套完成脱硫、除尘设施,达到国家有关 排放标准,并配置烟尘及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施.第八条对本办法第
五、
六、七条规定的限期治理、分阶段改用和限期完 成配套设施等措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订工作目标和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第九条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工艺名录和设备名录.锅炉 生产单位出厂的锅炉,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生产、销售.工商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照无证的污染生产、经营点.第十条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培训操作人员和 管理人员,掌握消烟除尘脱硫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养护知识,使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十一条禁止在无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废电线以及其它生产有毒有害烟尘和 恶臭气体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十二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 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工艺.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三条鼓励公民和单位对污染大邹雌的违法行为均示举抵凡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而又不积极 治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第十四条对排放烟尘、二氧化硫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 %年11 月29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 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 同时停止执行.主题词:环境污染管理令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 大办,市政协办,绍兴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绍兴市入民政府办公室
2002 年7月17 日印发(共印
22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