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8 |
(一) 关于广州康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广州康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康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广州康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胡开泽律师、原永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股份公司本次挂牌工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股份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等的要求,就股份公司本次挂牌批准授权、 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于2016 年12 月27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SOUTH-FREEDOM LAW FIRM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问题 9.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 补充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全面披露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被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 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 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及关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信会师报字[2016]第450205 号《审计报告》、公司账簿、明细账、银行收付款回单、银行交易流水、 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如下: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关联方资金金额如下: 关联方
2016 年8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王学斌 2,775,000.00 2,203,000.00 伟朝国际有限公司 1,215.00 广州宏熠达贸易企 业(有限合伙) 10,000.00 罗珍 1,050.07 合计 12,265.07 2,775,000.00 2,203,000.00 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