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8-09
贵海政务〔2017〕115 号 贵港海事局关于印发《贵港海事局行政执法 政务公开指南(2017 年版) 》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处室办事机构、各海事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

2017 年2月10 日印发了 《船舶登记工 作规程》 .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海事政务事项的要求,局修改并 编制了《贵港海事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2017 年版) 》 (以 下简称《指南》 )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政务中心、各海(办)事处要及时将《指南》通过电 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政府信息在线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并做好《指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受理部门的岗位人员在实施海事行政许可时,除上级发 布新的法规规范外,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 -

1 - 条件.不符合《指南》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的海事行 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

2017 年9月25 日 公开方式:公开 贵港海事局

2017 年9月25 日印发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 政务公开指南 (2017 年版)

2017 年9月目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信息联系方式.1

(二)贵港海事局主要职责.1

(三)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1 1.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1 2.处室办事机构及联系电话.2 3.派出机构及联系电话.2

二、海事行政许可项目.2

(一)内河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2

(二)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2

(三)内河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3

(四)内河拖带大型设施、超限物体审批.4

(五)内河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5 1.禁航区划定许可.5 2.交通管制区划定许可.5 3.锚地划定许可.5 4.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6

(六)船舶进出港口审批.6 1.港澳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6 2.港澳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8

(七)船舶国籍证书核发.9 1.船舶国籍证书核发.9 2.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10

(八)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 作业审批.11

(九)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1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1 2.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3

(十)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 (十一)船员服务簿签发.16 (十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7 (十三)航运公司《 (临时)符合证明》签发.18 (十四)船舶《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19 (十五)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21 (十六)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23

三、非海事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4

(一)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24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25

(三)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500 总吨及以上海船)25 1.申请第 I 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25 2.申请第 II 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26

(四)游艇俱乐部备案.26

(五)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27

(六)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28

(七)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除外)的适装报告

29

(八)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30

(九)船舶文书核发.30

(十)船舶登记.31 1.船舶所有权登记.31 2.光船租赁登记.32 3.船舶抵押权登记.32 4.船舶变更登记.33 5.船舶注销登记.34 (十二)船名使用核准.35 (十三)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36 (十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的核发.36 1.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签注.36 2.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37 (十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38 (十六)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备案.38 (十七)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39 (十八)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41 (十九)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42

一、基本情况

(一)信息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

355 号邮编:537100 联系

电话:0775-6787151 传真:0775-6797775 投诉

电话:0775-6797676(纪检监察) ,6787162(执法督察)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贵港海事局主要职责 1.贯彻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 2.按照授权、负责辖区船舶登记工作;

负责规定范围内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 文书审核签发工作;

负责受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籍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 的申请工作,并上报上级海事机构. 3.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 工作、船员服务簿签发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工作;

负责所辖海事派 出机构船员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4.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 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船舶装运 危险货物和其它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6.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

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活 动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三)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 1.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 (1)办公室

6787151、6797775(传真);

(2)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处)

6787152、6797676(兼传真) (3)财务会计处 6787155(兼传真) (4)装备信息处 6787161(兼传真) (5)执法督察处 6787162(兼传真) (6)通航管理处(指挥中心)

6787177、 12395(搜救值班) 、2498999(兼传真) (7)船舶监督处

6787157、6787156(传真) 返回目录

1 (8)船员管理处

6787160、6787159(兼传真) 2.处室办事机构及联系电话 (1)政务中心

6797778、6787178(传真) (2)海巡执法支队 6787171(兼传真) 3.派出机构及联系电话 (1)桂平海事处

2496222、2498111(兼传真) (2)平南海事处

3257000、3257002(传真) (3)玉林海事处

2380001、2380101(兼传真)

二、海事行政许可项目

(一)内河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贵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贵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请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 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

三、四十七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 五条 办结期限: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 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实施机关:贵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贵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请人: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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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已建立安全、 防污染的责任制, 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 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

2.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

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 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 材料;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建设、 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 时除外) ;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

10.专项维护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

三、四十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二十

五、二十八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

五、六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第五至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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