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8 |
(一)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民用航空器遇险的通知;
(二)对燃油已尽,位置仍然不明的民用航空器,分析其可能遇险的区域, 并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立即进行搜寻援救;
(三)对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的民用航空器,通知搜寻援 救单位派航空器进行护航,或者根据预定迫降地点,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前 往援救;
(四)对已经迫降或者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立即报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通报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者通报后, 应当立 即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派现场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现场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二)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
(三)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
为抢救人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 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相;
(四)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的财物. 第二十四条 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的,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 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行使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并负 责向到达后的现场负责人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处于紧急情况下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 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援救措施通报该民用航空器机组. 第二十六条 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