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8

2 供保险专业知识的培训. 1.3 防灾防损服务 1.3.1 保险人应协同国家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建立气象及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定期或在被保险人需要时随时提供气象等自然灾害的年度趋势预报、汛期预报,提供火 灾相关信息,并与投保人一起做好这些灾害的风险控制工作.在季节性、周期性灾害发 生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1.3.2 防灾防损费用(基金) 保险人须按照本项目总保险费的3%设立防灾防损费用(基金),主要用于对项目进 行风险查勘、风险管控、培训、交流和课题研究等.防灾防损费用(基金)由保险经纪 人协助投保人牵头管理,设立专项账号.首席承保人及各共保人在收到保险费后5个工 作日内分别进进行划付,并实行专款专用. 1.4 理赔服务 1.4.1 接报案 保险人设立本保险工程二十四小时保险索赔服务专线电话、传真,随时接受被保险 人的出险报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电话、传真不得随意更改. 1.4.2 现场查勘 1.4.2.1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成员应在

1 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 否前往现场查勘;

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服务小组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 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1.4.2.2 服务小组应安排现场理赔服务人员/查勘人员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 保险事故损失查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则允许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人自行处理 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事故 损失保险人应全部承担. 1.4.2.3 在收悉被保险人将采取施救措施的报告后,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即 刻派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保险人应承担施救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 用. 1.4.3 受理赔案 1.4.3.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通过传真方式的报案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 应向被保险人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

5 个工 作日内,应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 1.4.3.2 保险人若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保险人应在收到 被保险人索赔单证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保险人

3 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

3 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赔资 料完整. 1.4.3.3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各单项、各阶段索赔申请、索赔单证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索赔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下(含)的赔案(指扣除免 赔金额后的索赔金额,以下相关条款的表述同义),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索赔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1.4.3.4 若保险人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1.4.3.5 保险双方共同指定广州市公度保险公估公司为本项目的保险公估人.保险 人承担聘用保险公估人所产生的费用. 1.4.4 预付赔款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估损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含人民币200万元) 事故后,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准确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要求,保 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公估理算人、工程监理人 的预估损失书面意见,预付估损金额 %的赔款,便于被保险人及时恢复工程、重置设 备,保证工程质量. 1.4.5 结案要求 1.4.5.1 赔款支付原则 保险人对已确定保险责任但未能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赔案,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已提 供的证明材料支付已确定部分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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