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8

保险人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 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1.4.5.2 拒赔时间要求 如保险人认为收到的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自签收被保险人索 赔证明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付保险赔偿金 的通知书,并载明拒赔依据.如果保险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拒赔,则认为保险人已接 受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不得再提出拒赔. 1.4.4.3 赔款处理原则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以迅速恢复工程为前提,依照保单及本协议的相应约定进行赔 偿理算、支付赔款.以利于被保险人恢复工程、重置设备及其它保险财产. 1.4.5.4 结案时限 1) 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 人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

3 个工作日内结 案并支付赔款. 2) 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赔案,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 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

5 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 3) 上述赔款应由首席承保人首先全额支付,共保人应在首席承保人支付赔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首席承保人支付所承担份额的赔款.

4 1.4.6 未按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保险人未按本协议上述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保险人责任,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按照本 协议规定的时间获得赔偿金,保险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付赔款金额*实际违约 天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违约时间由本项目保险经纪人据实统计, 并在各赔案结算中应用. 1.5 保险人有义务对所有承保、理赔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时专项服 务小组应编制《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提交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及时修订不合理 的理算服务时间、理算服务流程. 1.6 保险人有义务与投保人委托的保险经纪人共同建立被保险人的承保、 理赔档案;

保险人专项服务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日历日内向投保人及其保险经纪人提供理 赔统计报表,报表应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 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1.7 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 咨询、代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行为、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 1.8 凡与保险相关的技术问题,保险人应先征询保险经纪人意见后再向投保人/被 保险人提出. 1.9 定期例会制度. 由本项目保险经纪人牵头, 每季度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召开联席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明确下阶段服务计划.

2、共保服务要求 2.

1、共保原则 共保各方应以 保户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为原则,以相关保险合同及本共 保协议为基础,各方共同承担 保险项目 的保险责任与义务. 共保各方一致同意委托首席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洽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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