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18
ICS Z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4287-2012 代替GB 4287-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2-10-19 发布 2013-01-01 实施 GB 4287-2012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督.6 GB 4287-2012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等法律、 法规和 《国 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 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DD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 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D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 (含恶臭污染物) 、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1992)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TOC 等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富润控股集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9月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4287-2012

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 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水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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