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18

2007 年颁布的 《处置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中, 要求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 事实 清楚、 证据确凿、 政策界限清晰的, 由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 公安、 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 定.性质认定后, 由当地省级人民政 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2. 重大 案件 , 跨省 (区、市) 且达到一定规模 的案件, 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 据确凿、 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 而难以定性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 由联席 会议组织认定, 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 认定结论. 这是在行政程序方面, 对 非法性 的认定予以界定. 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司法实践中, 有时还会遇到民间集资行为是在当地 政府的默许和同意下进行的, 对此, 最 高人民法院在

2011 年颁布的 《关于非 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 的性质认定, 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 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 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 不影响非 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应 当依照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 事实的性质, 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对于案情复杂、 性质认定疑 难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 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 定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 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由此可见, 对于 非法性 认定的行政程序前置问题, 该通知是采取否定立场, 以便保证 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打击. 此外,2014 年 两高一部 《关 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 就基本原则方 面规定: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 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 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 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 质认定. 考虑到非法集资属于行政犯的范畴,牵涉面很广,如果在司法认定时完全排除有关部门对 非法性 的认定意见, 并不现实和可行, 故在该意见中对否定行政程序前置的立场有所松动, 规定 可以参考 行政 认定意见,并且把认定范围限定在 案情复杂、 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 .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非法性 是确定融资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展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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