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7-18 |
第二节 融出方 第十七条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 适用.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6- 第十八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 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 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并明确约定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比 例、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质押率上限等事 项;
(二) 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 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 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 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 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 人. 第十九条 融入方和融出方经证券公司报备上交所后, 方可 参加股票质押回购.
第四章 业务协议 第二十条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署《业 务协议》 .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 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协议》 .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
-7-
(二)融入方、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 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
(三)融入方、融出方应约定交易要素、交易流程、登记结 算、权益处理、融资投向、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内容;
(四) 融入方、 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 盯市、 违约处置等事宜;
(五) 《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 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 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 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