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18 |
1 -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8 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 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 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 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实习)成绩合格;
较好地掌 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 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学习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毕业考试(理论、实践技能)有不及格者. 4.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
2 - 5. 在校学习期间, 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本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 试或医护英语三级考试者.(其他语种高考生学位授予外语水平 参照英语级别) 7.结业学生. 第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 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生必须通过本 院组织的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二级考试方可取得学士学位. 英语 专业学生必须通过本院组织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方可取得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在校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学生,毕业时,如经过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受到院 级及以上表彰一次(有文字材料),经本人和系部学生工作办公 室提出书面申请, 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如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因如下原因未获得学士者,可于毕业后
2 年内(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参加相关考试: 1.毕业时未通过本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或医护 英语考试三级者;
2.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者;
3.毕业论文、毕业考核不合格者;
4.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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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生未通过本院组织的国家或江苏省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
6.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本院组织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者. 以上考核不单独组织,毕业生根据个人情况自己申请.考核 合格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时间根据学院学士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时间确定.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 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做出情况报告,再经教务处审核, 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权在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 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 由学院授予南京医科 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从
2018 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原《南京医科大 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作废,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