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9-23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16〕2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推进我区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我区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 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2016 年完成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200 项以上.组 织各部门对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研究确定需 ―
2 ― 要取消审批的事项;
重点围绕涉及投资、进出口、生产经营、创 新创业、人员流动等领域的许可事项,研究降低门槛、放松管制, 加大对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在创办企业、投资办 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并公布我区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 标准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不在目录中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继续抓好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自 治区编办;
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2016 年完成清理规范
150 项以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 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切断中 介服务利益关联,推动各部门开展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审批部 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 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 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 管部门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 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配合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工作.对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制定并公布行 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 明确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服务时限等, 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 理条件. (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
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对绝大多数市场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 ―
3 ― 过市场调节价格.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 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纳入政府 定价目录,从严制定收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 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 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级人民政府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 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 收费.对无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严禁利用优势地位, 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该项工 作在自治区编办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后
1 个月内完成. (牵 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四)加快推进广西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建设. 搭建政府主导的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力争在
2016 年率先建成 全国首个陆路口岸 单一窗口 ,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广西 单一窗 口 建设. (牵头单位:商务厅;
配合单位:南宁海关,广西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广西海事局,武警广西边防总队,交通运输厅)
二、降低企业税赋负担
(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从2016 年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 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 覆盖, 打通税收抵扣链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 (牵 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
4 ―
(六)支持房地产行业去库存. 1.降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从2016 年4月1日起,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统一调低 为: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 15%;
开发项目 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 10%;
开发项目位于其 他地区的,不低于 5%;
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 房的,不低于 3%.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2. 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自2016 年2月5日起,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 率调整为 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 1%执行. (牵头单 位:自治区地税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税局)
(七)落实缓缴税款政策.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等项目的收费
(八)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件 1.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物价 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九)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1.从2016 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 ―
5 ― 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 务人. 2.从2016 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 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从2016 年2月1日起,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从2016 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 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 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停免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所需经费由财政 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十)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件 2. (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配合 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十一)实行土地价款优惠. 对现有工业用地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 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 地价款.(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财政厅) ―
6 ― (十二)继续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分别在其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全区涉 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总清单.总清单内容包 括收费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依据等内容.各级涉企收费主 管部门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经批准的收费权限,在 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部门执收清单.执收清单内容包括征收项 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减免政策等内容.凡没有法律法 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 局,中直、区直涉企收费基金执收单位) (十三)建立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体系. 依托现有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平台和
12358 价格举报系统,构 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渠道为一体的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和 受理机制,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负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 投诉举报意见,对企业反映的收费问题有疑必答、有错必究. (牵 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财政厅)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四)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6 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由 20%降至 19%.从2016 年5月1日起,阶段性地降低 全区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我区
29 家自治区重点 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内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 ―
7 ― 保险缴费比例由 20%降至 14%;
对29 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
84 家 其他产业园区(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