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9-25 |
2018 年12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华光股份关于向参股公司所提供的 委托贷款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8 号) ,公司已提起诉讼.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1月30 日向江苏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即公司诉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王睿华、 郝炜等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
2019 年2月15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 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上述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 下:
(一)原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二)被告一: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51 号瑞杰科技 A 座6层法定代表人:王睿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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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二:王睿华
(四)被告三:郝炜
(五)被告四:樊三星
(六)被告五:杨海峰
(七)被告六:孙存军
(八)被告七:王松起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 年6月29 日,原告与被告
一、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财 务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向被告一发放 委托贷款共计人民币 8,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2017 年6月29 日至
2018 年6月29 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的自然人股东即被告二至被告七签订了《保证合同》 ,约定 由该
6 名股东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律师费等) .其后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借款.
2018 年6月29 日,因被告一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国联财务公司与被告 一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合同》 ,将还款期限展期至
2018 年12 月29 日,利率、违 约金等约定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期间,被告一于
2018 年7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 金2,000 万元.2018 年11 月23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 ,约定被 告一以其持有的武安市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物为前述 《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 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后双方于
2018 年12 月7日办理了股权质押 登记.
2018 年12 月29 日,上述委托贷款到期,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始终未能偿 还剩余借款共计 6,000 万元,且利息仅支付至
2018 年12 月20 日,被告二至被告七 也怠于履行其保证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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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上述被告一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 告支付违约金;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武安市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享 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就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原告支出的 律师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 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切实维护好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时,将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2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