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9-26
1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HK-0900274 案件编号:HK-0900274 投诉人: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Alibaba 前称 Alibaba.com Corporation 被投诉人:赖启兴 (Lai Qinxing) 争议域名: 、、 、 、 、 、 注册商: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1.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Alibaba 前称 Alibaba.com Corporation.投诉人注册地址是 4th Floor, One Capital Place, P. O. Box 847,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British West Indies.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路伟 律师行,联络地址是香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一座

11 楼. 被投诉人是赖启兴 (Lai Qi Xing),联络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西路

999 号现代之星

210 室,电子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 、 、 、 、 、 .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万网志 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万网) ,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7 号万网大厦

3 层.

2009 年11 月12 日, 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 (ICANN) 于1999 年8月26 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政策》 ) ,和于

1999 年10 月24 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 《规则》 ) ,及《ADNDRC 关于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 《补充规则》 )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 决中心(ADNDRC)香港秘书处 (下称 中心 ) 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 家组审理本案.

2009 年11 月13 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求 确认函, 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 资料.

2 2009 年11 月13 日,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人 是qi xing,注册机构是 Lai Qi Xing,注册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由于注册协议 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中心于

2009 年11 月20 日向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投诉人 提供其投诉书的中文译本,投诉人于

2009 年11 月23 日向中心提供了其投诉书 的中文译本,并于

2009 年12 月21 日向中心确认本案全部争议域名均由被投诉 人所注册.

2009 年12 月21 日向被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 充规则》的规定于

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

2010 年1月8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出 由于资料搜集工作巨大,2010 年1月10 日无法完成答辩.所以特向中心申请延期

50 天 .依据《程序规则》第二十 条的规定, 中心同意延长答辩期限至

2010 年1月15 日.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未 向中心提交答辩书.2010 年1月29 日,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由于中 心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题述域名争议案的答辩, 故通知被投诉人中 心将指定专家,进行缺席审理.

2010 年2月5日,候选专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 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0 年2月5日,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立专家施天艺博士发送通 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组成独立专家组审理本案.中心于

2010 年2月5日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2010 年2月25 日,专家组发出指令要求投诉人在

3 天内提供有关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关于(DCN-0900328) 和(DCN-0900353)案件的最新审理的情况和进展,本案专家组 将在收到投诉人的上述回复后的

3 天内,就本案作出裁决.中心于

2010 年3月4日确认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投诉人的回复,故本案专家组将在

2010 年3月7日或之前就本案作出裁决. 2.基本案情 投诉人: Alibaba,其正式中文名称为阿里巴巴,于1999 年在中国杭州成立.至今,阿里 巴巴已发展成为在全球具有领导地位的电子商贸公司.其子公司 Alibaba.com 于2007 年11 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HKSE:1688HK) .Alibaba 经营的市集合 共拥有来自全球

240 多个国家及地区超过 4,500 万名注册用户. Alibaba.com 的总部设于中国杭州,在中国境内

50 多个城市以及香港、日本、韩国、台湾、美国和欧洲等地均设有办事处.Alibaba.com 于2008 年录得收入总额

3 达30 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约为 39%. 投诉人及其子公司自

1999 年以来一直通过互联网以及在商贸刊物和印刷媒体上 进行的宣传和广告,广泛推广 ALIBABA 品牌的电子商贸服务和产品;

每年 用于推广和宣传其业务和服务以及 ALIBABA 商标的开支均数以百万元计. 试举一例, Alibaba.com 于2008 在美国和欧洲等主要买家市场及在具有相当买家 增长潜力的新兴国家推出一项市场促销计划,涉及开支达 3,000 万美元,该计划 将于

2009 年继续进行.该项计划是对 Alibaba.com 的用户忠诚度和全球性品牌 知名度的长线投资.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7 年7月26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 、 、 、 、 、 .被投诉人为 赖启兴 (Lai Qi Xing), 联络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西路

999 号现代之星

210 室,电子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赖 启兴先生的初次接 触是在发现被投诉 人注册域名和后. 为尝试讨回域名,投诉人(通过其法律代表)向被投诉人 发出电邮,提出购买该域名的要约.该电邮发出时,域名并非在使用中,而据投 诉人所知,该域名从来未被使用过.被投诉人作出回复,建议以 5,000 美元出售 该域名, 该价格远超过被投诉人为注册该域名所实际作出的开销.有关电邮往来 的副本见附件 4.投诉人其后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针对被投诉人提起 行政投诉程序以讨回该域名. 该行政投诉程序开始后不久,被投诉人设立一个称为 阿里巴巴归来 的网站并 使用该域名导向该网站( 阿里巴巴归来网站 ) . 阿里巴巴归来网站 提供有关 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和其他儿童故事的资料,据被投诉人称: 被投诉人作为一 个童话爱好者选择注册域名,主要是因为世界著名童话寓 言故事小说《一千零一夜》中《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的故事为广大童话爱好者 所熟知,同时也为了回避直接用 alibaba 对现有 alibaba 公司的影响,所以采用 alibaba 后接bank 的方式来注册本域名 (摘录自被投诉人在有关的行政投诉程序中提交的答辩书 - 见附件 6) .有关网页的 副本见附件 5.

4 鉴于下列原因,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为其对 和域名的注册自辩而提出的理由非常值得怀疑: (a) 设立 阿里巴巴归来网站 的时间问题(在有关域名的行政投诉程 序提起后始设立) ;

(b) 被投诉人约于同一时间注册超过

50 项其他包含 ALIBABA 文字 的域名,全部均没有在使用中;

及(c) 被投诉人前曾提出以 5,000 美元的价格出售域 名的要约,以及在拍卖网站上向最高出价者出售的要约. 投诉人与获委任处理投诉程序的专家组有相同的怀疑,专 家组在作出裁决时认为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或权益, 即被投 诉人设立 阿里巴巴归来网站 的目的纯粹是为规避 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的适用. 有关该项投诉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提出的答辩书和投诉人 及被投诉人分别提交的进一步回应以及有关裁决的副本见附件 6. 被投诉人其后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要求宣告专家组的裁决无 效.投诉人正就该程序进行抗辩.法院应在本年底作出判决.与该法院程序有关 的所有相关法院文件副本见附件 7. 在提出讨回的行政投诉程序后不久,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 亦已注册域名. 在相关的时间, 该域名导向一个仅有一版要约出售该域名的网页的网站,该网页 的副本见附件 8. 投诉人因此向 HKIAC 提起投诉程序,藉以讨回该域名.本程序的专家组命令将 转让予投诉人.有关该项投诉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书和被投 诉人提交的答辩以及专家组的裁决副本见附件 9. 被投诉人亦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申请宣告该裁决无效,该案已 安排在程序的同一日期进行聆讯.相关的法院文件见附件 10. 挑战 ALIBABA 博客网站 在收到 HKIAC 就和域名投诉对其不利 的裁决后, 除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裁决的上诉外,被投诉人亦设立最少 一个博客网站,就被投诉人形容为 ALIBABA 垄断 ALIBABA 商标 的霸权的

5 不公义性提出投诉并邀请公众人士支持其对该等裁决的挑战. 相关的网页副本见 附件 11.被投诉人亦将有关案件向媒体报道. (投诉人至今一直就此决绝评论. ) 抢注其他域名 除争议域名外,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亦已注册下列域名,均完全包含投诉人的 ALIBABA 商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nd (合称 其他 ALIBABA 域名 ) .该等域名的 WHOIS 纪录副本见附件 12.上列 域名的绝大部分均是被投诉人在投诉程序的裁决日期后注 册取得.投诉人亦已另外提起投诉程序以讨回该等域名.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地区拥有超过

150 项关于或包含 ALIBABA 的商标注 册,其中包括

11 项在被投诉人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合称 ALIBABA 商标 ) . 该等商标注册的完整清单及部分商标的注册证明书副本和取自官方商标 数据库的摘要见附件 2. 鉴于商标注册的数量庞大, 投诉人要提供全部 ALIBABA 商标注册证明书的副本实在并不实际可行.然而,专家组如提出要求,投诉人乐 意提供任何该等商标的注册证明书副本. 投诉人亦已注册多项包含 ALIBABA 文字的域名.该等域名的完整清单见附 件3.

6 投诉人指出,提出投诉的法律依据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受民事权益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及/或混淆地相似 投诉人基于 ALIBABA 商标(见附件 2) ,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 标混淆地相似. 无可否认的, ALIBABA 是所有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注册商标唯一的差别是加入一个与地区/地理有关的通用字词(英文) .每一个该 等字词均为描述性词语, 不能藉以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ALIBABA 注册商标识 别. 特别: 就 、 、 和而言, India (印度) 、 Europe (欧洲) 、 global (环球)和 Asia (亚洲)全部均为表示地区的文字.目前已公认,倘若争议域名的识别 性和显著部分是投诉人的商标而与其唯一的差别是以一个地理指示此作为前缀 或后缀, 则该前缀或后缀并无否定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混淆相似性.投诉人请专 家组参考 Kabushiki Kaisha Toshiba dba Toshiba Corporation 诉WUFACAI (WIPO 案号:D2006-0768)及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诉Hwang Yiyi (WIPO 案号: D2008-1276) ,副本见附件 13.无论如何,投诉人在印度、欧洲和亚洲均有相当 规模的业务经营,包括设有地区性办事处,而且投诉人的网站覆盖 的范围是全球性的. 就、 和域名而言, zone (地区) 、 station (站)和 map (地图)均表示一出特定地域或地方或(就 map 而言)用以到达某处的物品.因此,与 ALIBABA 商标一并使用该 等文字则相当有可能被理解为用以表示可在该处找到投诉人及/或投诉人的资料 的地方(即互联网上) . 投诉人的 ALIBABA 商标已取得相当知名度 (特别是在与被投诉人相关的中国) , 将上述字词与该商标一并使用概不会排除其与投诉人有关联的混淆,而无论如 何,鉴于其全球性的 B2B 交易平台的经营,将上述各字词作为前缀或后缀与投 诉人的 ALIBABA 商标相连使用,其后果是如将有关的争议域名作整体考虑时, 便会相当有可能导致投诉人的潜在客户以为是对投诉人业务的提述. 专家组请参 考eBay Inc. 诉SGR Enterprises and Joyce Ayers(案号:D2001-0259) ,副本见附 件14. 该案的专家组裁定有关的争议域名, 即和, 均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地相似.

7 此外, 投诉人认为目前已公认, 在对一个商标是否与一个域名相同或混淆地相似 作出查询时,应毋需考虑其网缀,在本案中即.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全球 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及调停中心对 Rohde &

Schwarz GmbH &

Co. HG 诉Pertshire Marketing, Ltd(案号:D2006-0762)作出的裁决,副本见附件 15. 投诉人因此认为,就ICANN《政策》4(a)(i)条的目的而言,已证明争议域名 与投诉人人享有权利或权益的注册商标混淆地相似.

(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不论在其发音或意义上,任何争议域名均与被投诉人的名字(赖启兴 Lai Qixing )对应. 此外,被投诉人在中国(被投诉人的居住地)并不拥有任何反映任何一个争议域 名的注册商标.投诉人的法律代表以被投诉人的名字(即赖启兴 Lai Qixing ) 进行专有商标搜索,结果显示并无任何以该名字为名称/姓名的公司或个人在中 国(即被投诉人的居住地)拥有任何与任何一个争议域名有关的商标注册.上述 搜索的结果见附件 16. 事实上,投诉人采用和初次使用 ALIBABA 名称和商标的日期(即1999 年)均 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任何争议域名的日期,这事实的实际意义,是将须证 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利及/或权益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身上. 作为 上述原则的支持,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 PepsiCo, Inc. 诉PEPSI, SRL (a/k/a P.E.P.S.I) and EMS Computer Industry (a/k/a EMS)(案号:D2003-0696)一案,副 本见附件 17. 在有关和的行政投诉程序中,被投诉人 在其答辩中宣称注册该等域名的目的是为经营一个与童话故事有关的网站, 所述 的 bank 是指 bank of knowledge (知识库)的意思.即使这是事实(对此, 投诉人和投诉程序的专家组均不予接纳) ,类似的理由和辩 辞对本案的争议域名却并不适用,理由是 zone 、 Europe 、 Asia 、 Maps 、 Station 、 Global 或 India 等字眼在有关童话故事的非商业网站的背景中 完全没有任何相关性. 无论如何, 被投诉人现时并没有就 阿里巴巴归来网站 使用任何争议域名. 事 实上,在本投诉书的日期,所有争议域名均没有在使用中,而据投诉人所知及相 信,自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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