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9-27 |
87054448 11 法院公告2018年11月6日(2018) 浙0304民初7049号 刘国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文高与你建筑设备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庭前调解告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诚信诉讼告知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等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 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 2019年1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 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246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圣雅氏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圣雅氏公司) 的申请, 于2018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圣 雅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浙 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圣雅氏公司管理人.圣雅氏 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5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 瑞 安市安阳南路450号高尔大厦11楼律师办公室;
邮政 编码: 325200;
联系人: 陈欣欣 (18367703087) 〕 申报债 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 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圣雅氏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 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圣雅 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 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24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松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松华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松华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 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 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 年10 月29 日裁定 受理松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18 年11 月1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松华公司管理人. 因松华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陈松火下 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 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松华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未提交的, 松华公司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松华公司的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松华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3日前, 向管理 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
邮政编码:325200;
联系人:杨瑞思(13353377483)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 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松华公司债务人或 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 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松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 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24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银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银祥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银祥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 安支行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 年10 月29日裁定受理银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 年11月1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银祥公司管理人. 因银祥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戴祥银已 去世, 股东方晓平下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 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银祥公司应在公告 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 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未 提交的, 银祥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 人依法对银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银祥公司债权人应于
2019 年1月14 日前, 向管 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 瑞 安市南方大厦 15A 楼A座;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 人: 阮臣 (0577-65827398) 、 吴双节 (15088933962)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 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 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银祥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9 年1月17 日上午
08 时30 分在瑞 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银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 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 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249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皓盛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皓盛公司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申请执 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 年10 月30 日裁定受 理皓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18 年11 月1日指 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皓盛公司管理人. 因皓盛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缪文堍下 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 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皓盛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未提交的, 皓盛公司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皓盛公司的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皓盛公司债权人应于
2019 年1月14 日前, 向管 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万松东路 安阳大厦
1125 室;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诸葛 诺曼(13806806200) 、 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 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 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 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皓盛公 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9 年1月17 日下午
14 时00 分在瑞 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皓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 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 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钱旭元、 赵来花、 吴康荣、 许新飞: 本院受理原 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旭元、 赵来花、 吴康荣、 许新飞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 送达,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 民初
3472 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 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温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金建飞、 林志海、 林玮、 王兴珠: 本院受理原告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飞、 林志海、 林玮、 王兴珠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 达,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 民初
3474 号 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虹 桥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蒋德富、 蒋成东、 谷建录、 王立瑞: 本院受理原 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德富、 蒋成东、 谷建录、 王立瑞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 送达,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 民初
3497 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 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温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2民初1347号 马仙菊、 施顺福: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们和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 达(2018) 浙0382 民初
134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 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 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温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2民初1359号 郑巨克、 王小琴: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郑章铭、 王素娜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 (2018) 浙0382 民初
13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 告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2民初4795号 林忠巧、 张玉萍、 金叶付: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 (2018) 浙0382 民初
479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 告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2民初4806号 张乐晓、 秦小荷、 张阿金: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