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28 |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
91、
121、135 部和 CCAR-
23、
25、
27、29 部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如何编制和管理持续适航文件 (ICA)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
23、
25、
27、29 部申请型号合格证 的航空器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上述航空器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3. 撤销 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08 年11 月10 日颁发的 AC-91-11《航空 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撤销. 4.说明 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正确 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 而正确地使用和 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 便于使用的持续适航文 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用 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CCAR23 部§23.1529 条、CCAR25 部§25.
1529、 CCAR27 部§27.1529 条、CCAR29 部§29.1529 条也都有明确规定.对航 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批准和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
2014 年12 月29 日-1- AC-91-11R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2014 年12 月29 日-2- 评审(AEG)部门的共同职责.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 型号合格证颁发的条件,一般必需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之前完成;
飞行标 准部门 AEG 负责批准和认可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航空器投入运行的条 件,如果在颁发型号合格证时没有全部完成,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 标准适航证前必须完成. 本文件主要针对除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文件以外的持续适航文件的 编制和管理提供指导. 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文件的编制和管理要求应当参 考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关要求. 特别说明的是,航空器上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 (如按 TSOA 或者 PMA 批准)本身维修有关持续适航文件的内容,将 结合发动机、 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的审定另外要求. 本文件中发动机、 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仅涉及与航空器关联部分 内容的要求. 5.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的基本要求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颁发标准适航 证之前,持续适航文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认可.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颁发标准适航 证时,应当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营人提供持续适航文件.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是专用的, 同一型号航空器的不同构型可以使用 通用的文件,但必须在文件中具体注明和体现其构型差异的要求. 注:除某些特定任务可以使用标准施工(或工艺)以外,航空器制 造厂家不能依赖标准施工或其他通用的指导作为不同型号航空器唯一 的使用、安装和维修说明. 6.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和分类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包括: AC-91-11R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2014 年12 月29 日-3- (1)航空器使用、维修及其他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的限制、要求、 方法、程序和信息. (2)航空器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与航空器接口的 信息. (3)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修方法、程序和标准(可以直 接使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编制的单独手册) . 按照实际的用途,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分为维修要求、维修 程序和构型控制几类.每一类文件都可以以一本或多本手册的形式编 制,但下述手册或内容需要局方批准,并应当按照局方的相应要求单独 编制: (1)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
(2)审定维修要求(CMR) ;
(3)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
(4)结构修理手册(SRM) ;
(5)其他适航审定部门要求批准的文件(如ETOPS 运行涉及的构 型、维修和程序,CCAR-26 涉及的特殊持续适航文件等) . 7. 持续适航文件的格式和语言要求 持续适航文件的每本手册都应当有便于使用者查阅、修订控制(包 括临时修订)和了解其修订历史的手册控制部分. 持续适航文件包括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编写, 但应当明确 呈交局方评估的每本手册所使用的语言 (不同手册可以使用不同语言) . 经批准或认可手册其他语言版本的准确性审核责任由航空器制造厂家 承担. 持续适航文件各手册之间中相互引用、引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引 用发动机、机载设备制造厂家单独编制的文件时,必须保证内容的连贯 AC-91-11R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2014 年12 月29 日-4- 性和协调一致,并且避免造成不便于使用的连续或者多层次引用. 8. 持续适航文件的内容规范 8.1 维修要求 8.1.1 维修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使用人或者运营人提供保持航空 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维修任务要求, 航空器的维修要求一般包 括: (1)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包括部件和 APU)重要维修项目的 计划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
(2)航空器结构重要项目的计划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
(3)航空器各区域的计划检查任务和检查间隔;
(4)特殊检查任务(如闪电和高辐射防护)及其检查间隔;
(5)审定维修要求(CMR) ;
(6)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 8.1.2 维修要求应当根据航空器型号审定中明确的系统、设备和结构的 预期可靠性水平确定,涵盖航空器所有的系统、设备和结构,并考虑以 下(但不限于)特定运行环境的影响: (1) 潮热气候;
(2) 含盐腐蚀气候;
(3) 风沙和(或)灰尘;
(4) 寒冷天气. 8.1.3 维修要求应当具体指明维修任务的类别、适用的项目或区域(系统、设备和结构项目以 ATA 章节的方式标明) ,并以飞行小时、飞行循 环、日历时间或者其组合的方式明确维修或检查间隔. 8.1.4 除经局方特别批准采纳其他行业或国际规范外,维修任务应当采 纳MSG-3 的逻辑分析流程予以确定. 对于运输类航空器和通勤类飞机, AC-91-11R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2014 年12 月29 日-5- 还需要邀请航空器运营人参与 MSG-3 的逻辑分析流程,并形成经局方 批准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 注:MRBR 的制定过程和具体要求参见 AC-121/135-67. 8.1.5 维修要求可以包括在航空器维修手册中 (通常
第四章为适航性限制 章节,
第五章为根据 MSG-3 逻辑分析产生的维修任务) ,也可以编制单 独的文件,如维修计划文件(MPD) . 注:对于具备 MRBR 的航空器,如编制 MPD,使用术语和定义应 当与 MRBR 一致,并且内容不少于或低于 MRBR 的要求. 8.2 航空器维修程序 8.2.1 基本要求 维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运行人提供一套维护 说明书,以保证航空器的正常维护和落实具体的维修要求,航空器维修 程序的主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1)概述性资料;
(2)系统和安装说明;
(3)使用和操作说明;
(4)故障处理说明;
(5)维修实施程序;
(6)维修支持信息. 注:上述内容可分为多本手册的形式(如AMM、EBM、FIM 等) , 但不同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手册划分可不必相同. 8.2.2 概述性资料 (1)编写原则:航空器概述性资料中涉及设计数据的内容应当源 于型号审定的对应文件.为方便使用,在不同的维修程序手册中可能重 复编写或者相互参考一些航空器概述性资料, 但须保证相关资料的一致 AC-91-11R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2014 年12 月29 日-6- 性. (2)内容要求:航空器概述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航空器特点和数据, 包含但不限于: ―区域、站位;
―各类重量的数据;
―各类尺寸数据;
―地面发动机运转时的危险区域数据;
―驾驶舱每个仪器仪表指示数据的说明;
―客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