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28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基金转型经

2007 年11 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获中 国证监会

2007 年11 月28 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 号文核准.自2007 年12 月11 日起,由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自2015 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简称变更为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 ;

基金类别变更为 混合型 . 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仍为 519019.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 手续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更名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 义务由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 为2015 年6月11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5 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录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沿革

56

七、基金的存续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7

九、基金的投资

64

十、基金业绩.74 十

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75 十

二、基金财产

75 十

三、基金资产估值

76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

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84 十

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十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十

八、风险揭示

89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1 二

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4 二十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

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二十

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二十

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20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二十

六、备查文件

122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大成景阳领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6个月更 新1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8.集中申购公告: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0.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 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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