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2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

2019 年4月16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示】

1、 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685号)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8年10 月17日正式生效.

自2018年10月25日起,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人法定名称由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 基金名称由 平 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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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0、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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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1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 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章. 本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其中投 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2019年3月31日.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对本招募说 明书(2019年第1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 目录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3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17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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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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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大华惠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惠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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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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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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