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9-28
2018 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用ω -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 raf 激酶 抑制剂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0 年1月12 日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 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 raf 激酶抑制剂 的发明专利申请,2005 年9月21 日获得授权, 专利号为 ZL00802685.

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 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 方网站和展会上许诺销售的索拉非尼、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两种产 品,与请求人专利产品的名称及 CAS 登记号完全一致,且并未获 得授权生产.该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

1、

27、28 的 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于2018 年4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

2018 年7月认定涉案产品是 化学物质索拉非尼和甲苯磺酸索拉非尼, 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 求1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 权,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 拉非尼,删除许诺销售相关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信息的 所有宣传资料. 【典型意义】 该案中,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充分运用专业技术辞典作为外部 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了办案效率,充分体现了专业化执法办 案的水平.请求人为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该案的顺利办结体现了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 平等对待的一 贯做法,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案例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处上海市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18 年7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某省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中心移送的举报投诉材料,反映上海市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被投诉人 )涉嫌网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执法人 员经检索调查发现, 被投诉人网络宣传展示的专利已因未缴年费 而专利权终止.为了进一步了解被投诉人线下专利违法情况,查 明案件事实,执法人员赴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发现,被投诉人轴承产品的三种型号(大号、中号、小号)包装 箱上均标注有

6 个专利号, 其中

5 件专利 (专利权人为被投诉人) 因未缴年费权利终止,1 件为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 为被投诉人)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被投诉 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在产品包装 上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标注为专利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综 合考虑该案违法行为情节后果、 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和悔错整改 情况, 上海市知识产权于

2018 年8月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将涉及失效专利的网络宣传全部删除撤下;

2. 立即停止无效专利号的标注行为, 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箱上 的专利标识,产品包装箱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 包装箱;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84460 元.被投诉人对处罚 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迄今为止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作出 的最大力度的行政处罚案件.该案中,执法部门在接收举报投诉 材料后,未止步于查处投诉的网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而是 转入线下执法检查,从而发现了范围更大、程度更严重的假冒专 利行为.该案的依法查处,体现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打击假冒专 利行为的主动作为,发挥了线上线下专利执法保护的协同效应.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案例三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信息埋入方法与信息识别方法 发明专利 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阿波罗 公司 )于2010 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 信 息埋入方法与信息识别方法 的发明专利申请,2014 年12 月10 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1010133416.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 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技术 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遂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 纠纷处理请求.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于2018 年9月6日进行了口头 审理,后于

2018 年11 月16 日进行现场调查,对口审中未确定 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2018 年12 月11 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该案中,被请求人存在两个行为:销售 防伪码 及 产码 软件与防伪码数据包 和销售 网屏编码识别笔 .案件审理中, 合议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 确定本案争议 焦点是:1.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获得了请求人的授权许可;

2. 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3.被请求人 的行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经审理,合议组认为:1. 被请求人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行为获得了请求人的授权许可, 且 在销售 防伪码 及 产码软件与防伪码数据包 时,其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均为 网屏编码防伪产品 ;

2.现有证据可 以证明被请求人通过合法手段从请求人处购买了 网屏编码识别 笔 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被请求人销售 网屏编码识别笔 的行 为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销售 防伪码 及 产码软 件与防伪码数据包 的行为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许可, 产码软 件 生成防伪码的过程完整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技术方案 的全部特征,因此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故侵 犯了阿波罗公司的专利权.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被请求人 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的决定. 【典型意义】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在办理该发明专利纠纷案件的过程中, 对 口审中未明确的事实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对被请求人是否获得合 法授权进行了准确判断, 并对被请求人涉嫌侵犯方法专利权的行 为进行依法定性,准确把握权利用尽的情形.该案的处理,体现 了专利行政保护主动、便捷、专业的特点.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案例四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处理 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 发明 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发明人娄志平于

2013 年10 月20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了名称为 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 的发明专利申请,

2016 年1月20 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1310524933.6.2016 年6月8日专利权人娄志平将该专利授权许可给请求人青海绿大 生态治沙有限公司,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许可有效期限至

2033 年10 月19 日. 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 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海北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 为目的, 在承担第三人某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某治沙 项目工程中, 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使用了请求人被授权许可实 施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其就涉案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权,遂向青 海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查明, 被请求人在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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