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9-29 |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7 年11 月7日收到《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银国税 稽处【2017】116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
2012 年1月1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
1、2012 年至
2015 年购进燃气表和报警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的安装,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 2,158,712.72 元.其中:2012年937,518.11元、
2013 年642,703.03元、 2014年297,489.84 元、2015 年281,001.74 元.经逐期计算,共应补缴增值税2,158,712.72 元, 其中:
2013 年3月143,438.12 元、
4 月124,661.13 元、5 月130,266.71 元、6 月290,769.62 元、7 月84,348.13 元、8 月309,302.28 元、9 月11,211.24 元;
2014 年4月140,995.76 元;
2015 年1月35,181.39 元、
2 月244,727.74 元、
3 月362,808.86 元、
9 月104,003.69 元、10 月35,127.53 元;
2016 年2月141,870.52 公告编号:2018-017 元.
2、2015 年公司内部审计调减销售收入 17,236,705.65 元,调减 销售成本12,640,928.16 元.应调增2015 年应纳税所得额4,595,777.49 元.
3、2012 年至
2015 年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转出进项 税额,应逐年调增营业成本 2,158,712.62 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12 年937,518.11 元、2013 年642,703.03 元、2014 年297,489.84 元、2015 年281,001.74 元. 综上所述,2012 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937,518.11 元,2013 年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642,703.03 元,2014 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97,489.84 元,2015 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314,775.75 元.
2012 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5,181,422.28 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 4,243,904.17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 636,585.63 元,已缴企业所得税 777,213.34 元,多缴企业所得税 140,627.71 元.
2013 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7,746,178.62 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 7,103,475.59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 1,065,521.34 元,已缴企业所得 税1,161,926.80 元,多缴企业所得税 96,405.45 元.
2014 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2,714,452.18 元,检查调整后所得 为12,416,962.34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 1,862,544.35 元,已缴企业 所得税 1,907,167.83 元,多缴企业所得税 44,623.48 元.
2015 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9,835,375.87 元,检查调整后所得 为24,150,151.62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 3,622,522.74 元,已缴企业 公告编号:2018-017 所得税 2,975,306.38 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647,216.36 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之规定,除责令限期缴纳增值税 2,158,712.72 元、企业所得税 647,216.36 元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于
2017 年11 月7日缴清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此次税务处理未对公司 的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四、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关于此次事件,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已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 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学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 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强化责任意思,杜绝此类 情况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投资人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银国税稽处 【2017】
116 号.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7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