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9-29
义乌市市政服务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试行)

2017 -

12 -

20 发布 2018-06-20 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ZJGK―YW 2081―2017 政务公开规范ZJGK―YW 2081―2017 I 目录前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

3 5 政务公开内容

3 5.

1 城市公共供水

3 5.1.1 政策法规

3 5.1.2 管理分析

4 5.1.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 5.1.2.2 供水形势分析

4 5.1.3 审批许可

5 5.1.3.1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5 5.1.3.2 使用公共供水的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核定

5 5.1.3.3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6 5.1.4 业务办理

6 5.1.4.1 单位用户用水申请

6 5.1.4.2 居民用水申请

7 5.1.4.3 自来水水费缴纳

7 5.1.4.4 用户办理增值税发票

7 5.1.4.5 移位改管、增缩容、校表、销户

8 5.1.4.6 更名过户

8 5.1.5 服务信息

8 5.1.5.1 年度供水计划

8 5.1.5.2 满意度评价

8 5.1.5.3 服务热线、受理接待时间

9 5.1.5.4 计划性停水信息发布

9 5.1.5.5 水价调整发布

9 5.1.5.6 用水相关知识

9 5.1.5.7 水质信息发布

10 5.1.5.8 特色服务

10 5.1.6 监督检查

10 5.1.6.1 监管信息

10 5.1.6.2 投诉渠道

11 5.1.7 应急管理

11 5.1.7.1 应急预案

11 5.1.7.2 案例分析

11 ZJGK―YW 2081―2017 II 5.2 城市污水处理

12 5.2.1 政策法规

12 5.2.2 行政审批

12 5.2.2.1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12 5.2.2.2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变更

13 5.2.2.3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注销

13 5.2.3 服务信息

14 5.2.3.1 年度工作计划

14 5.2.4 业务办理

14 5.2.4.1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

14 5.2.4.2 信息咨询

14 5.2.5 监督检查

15 5.2.5.1 投诉渠道

15 5.2.5.2 监管信息

15 5.2.6 应急管理

15 5.2.6.1 应急预案

15 5.2.6.2 案例分析

16 5.3 城市燃气

16 5.3.1 政策法规

16 5.3.2 行政审批

16 5.3.2.1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16 5.3.2.2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

17 5.3.2.3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

18 5.3.2.4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18 5.3.2.5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注销

19 5.3.2.6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20 5.3.2.7 燃气经营停业、歇业(更换气种)审批

20 5.3.3 价格及收费标准

21 5.3.3.1 管道天然气气价公布

21 5.3.3.2 气价调整公布

21 5.3.3.3 天然气安装服务费

21 5.3.4 业务办理指南

22 5.3.4.1 居民开户业务

22 5.3.4.2 居民改装业务

22 5.3.4.3 充值缴费

22 5.3.4.4 更名过户

22 5.3.4.5 阶梯气量基数增加申请

23 5.3.4.6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惠申请

23 5.3.5 服务信息

23 5.3.5.1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23 5.3.5.2 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公示

23 5.3.6 便民服务

24 5.3.6.1 服务流程图

24 ZJGK―YW 2081―2017 III 5.3.6.2 停气信息公布

24 5.3.6.3 天然气供求状况分析

25 5.3.6.4 企业信息与服务目录

25 5.3.6.5 特色服务

25 5.3.7 监督检查

26 5.3.7.1 投诉渠道

26 5.3.7.2 监管信息

26 5.3.8 应急管理

26 5.3.8.1 安全常识与应急处置办法

26 5.3.8.2 案例分析

27 5.4 城市公共交通

27 5.4.1 政策法规

27 5.4.2 行政审批

27 5.4.2.1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27 5.4.2.2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28 5.4.3 城市公交管理

29 5.4.3.1 公交公司简介

29 5.4.3.2 公交线路与站点信息

29 5.4.3.3 收费标准

29 5.4.3.4 停、改线预警信息

30 5.4.3.5 考核评价

30 5.4.4 出租车管理

30 5.4.4.1 出租车公司简介

30 5.4.4.2 收费标准

31 5.4.4.3 考核评价

31 5.4.5 特色服务

31 5.4.5.1 公开内容

31 5.4.5.2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31 5.4.6 应急管理

32 5.4.6.1 安全常识与应急预案

32 5.4.6.2 案例分析

32 5.4.7 监督检查

32 5.4.7.1 投诉渠道

32 5.4.7.2 监管信息

33 5.5 城市垃圾处理

33 5.5.1 政策法规

33 5.5.2 审批结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2.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33 5.5.2.2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34 5.5.2.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4 5.5.2.4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35 5.5.2.5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5 5.5.3 服务信息

36 ZJGK―YW 2081―2017 IV 5.5.3.1 市区公厕布点

36 5.5.3.2 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及分布

36 5.5.3.3 生活垃圾地磅房数量及分布

36 5.5.3.4 信息咨询

37 5.5.3.5 垃圾分类知识

37 5.5.3.6 运输企业名单

37 5.5.4 监督检查

37 5.5.4.1 投诉渠道

37 5.5.4.2 监管信息

37 5.5.5 特色服务

38 6 考核评价

38 7 监督保障

3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义乌市市政服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4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

62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6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6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事项业务经 办流程图

65 附录F(规范性附录) 使用公共供水的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核定事项业务 经办流程图

66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审批流程图

67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居民、单位用水申请流程图

69 附录I(规范性附录) 自来水水费缴纳流程图

70 附录J(规范性附录) 用户办理增值税发票流程图

71 附录K(规范性附录) 移位改管、增缩容、校表、销户流程图

72 附录L(规范性附录) 更名过户流程图

75 附录M(规范性附录)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76 附录N(规范性附录)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变更流程图

77 附录O(规范性附录)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注销流程图

78 附录P(规范性附录)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流程图

79 附录Q(规范性附录) 业务流程图

80 附录R(规范性附录)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流程图

81 附录S(规范性附录)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82 ZJGK―YW 2081―2017 V 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义乌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规范由义乌市城管委、义乌市水务局、义乌市交通局、义乌市行政执法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义乌市城管委、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义乌 市环卫处、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新宇、张建锋、王菁菁、朱黎琴、毛丽萍、俞剑、龚巍巍、苑森朋、俞罡、 郭亚光、彭斗超、厉剑、陈露子、楼愚智. ZJGK―YW 2081―2017

1 义乌市市政服务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义乌市市政服务政务公开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政务公开内容、考核评价与监督保障 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义乌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承担市政服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政务公 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 42号)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令〔2012〕302号)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义乌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3〕100号)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义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义政发〔2015〕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市政服务 指城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市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垃圾处理等各类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2 ZJGK―YW 2081―2017

2 城市公共供水 指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3.3 城市污水处理 指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 3.4 城市燃气 指城市中居民用气、公共建筑用气和工业用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3.5 城市公共交通 指在城市及其郊区范围内,为方便公众出行,供公众乘用的、经济方便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 本规范中主要指城市公交与出租车. 3.6 城市垃圾处理 指对城市及其郊区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等进行迅速清除,并进行无害化、资源化、 减量化处理. 3.7 城市生活垃圾 指人类在城市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3.8 城市建筑垃圾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 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3.9 政务公开 指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保密范 围以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10 主动公开 ZJGK―YW 2081―2017

3 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3.11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 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向 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3.12 五公开 指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4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 4.1 政务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4.2 行政机关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 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3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应与 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4.4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4.5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4.6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 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 以公开. 4.7 事项梳理应遵循 应公开尽公开 的原则,保证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并应实时关注 公众的信息需求.义乌市市政服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见附录 A. 4.8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应按照附录 B 执行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根据自身特殊 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时,应按照附录 C 执行申请流程, 《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见附录 D.

5 政务公开内容 5.1 城市公共供水 5.1.1 政策法规 5.1.1.1 概述 现行的相关政策,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相 关政策如重新公布或调整,应一并公开. 5.1.1.2 公开内容 ZJGK―YW 2081―2017

4 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国家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相关的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级政府相关政策文件. 5.1.1.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应由义乌市环保局、水务局、执法局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5.1.1.4 公开时限 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5.1.2 管理分析 5.1.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1.2.1.1 概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5.1.2.1.2 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应载明以下信息: ――水域位置;

――水域面积;

――保护等级;

――水质标准;

――防护要求. 5.1.2.1.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应由义乌市环保局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义乌市政务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政务公 开查阅点公开. 5.1.2.1.4 公开时限 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5.1.2.2 供水形势分析 5.1.2.2.1 概述 供水部门应充分认识城市供水总体形势,提升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水意识. 5.1.2.2.2 公开内容 供水形势分析信息公开内容应载明以下信息: ――水源蓄水情况;

――水厂供水情况;

――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5.1.2.2.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应由义乌市水务局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市政务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政务公开查阅 点公开. ZJGK―YW 2081―2017

5 5.1.2.2.4 公开时限 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5.1.3 审批许可 5.1.3.1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5.1.3.1.1 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应载明以下信息: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受理机构名称;

――受理机构地址;

――咨询电话;

――办理结果. a) 申请材料: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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