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10-01 |
23 号) 公开发行
2019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发行公告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牵头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2019 年5月13 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 本公司 或 华能 集团 )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400 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 )已获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048 号文核准.
2、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 下简称 本期债券 )为本次债券的第五期发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20 亿元.本 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行发行.
3、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 受限制.
4、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评级为 AAA;
本期债券上市 前,发行人截至
2019 年3月末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24,850,745.23 万元(截至
2019 年3月31 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
本 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1-3 月合并 报表中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或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202.93 万元、 145,694.40 万元、5,871.97 万元及 30,622.41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为 40,787.81 万元(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或股东)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每年债券利 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本期债券无担保.
6、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
5 年,以每
5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 延长
5 年) , 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品种二基础期限为
10 年,以每
10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 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10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 种债券.
7、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 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 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 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 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 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 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 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 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本期债券品种一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 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 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每个重新定价周期的当期基准 利率为在该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250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 入计算到 0.01%). 本期债券品种二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 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10 年的国债 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每个重新定价周期的当期基 准利率为在该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250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10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 五入计算到 0.01%).
8、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 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 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 且不受到任 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 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 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9、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 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 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 红;
(2)减少注册资本.
10、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 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 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 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 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 撤销. (2)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4]23 号)和《关 于印发的通知》(财会 [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 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 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 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 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