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10-01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 年9月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松江河发电厂提起诉讼, 请求立即偿还债务 本金 14,078.5 万元,并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利息、罚息等.
2009 年9月18 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 达的(2009)吉民二初字第
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1、 原告: 本公司;
公司住所地: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9699 号;
法定代表人:原钢.
2、被告:松江河发电厂;
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 松镇南新区(抚松县抚松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永潭.
(二)有关纠纷起因
2005 年6月30 日,本公司经受让下述合同权利,取得对被告共 计14,078.5 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的债权: 1.
1993 年11 月30 日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 交总)与被告所签(1993 年)第调
007 号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 同――委托贷款本金
850 万元,利息按年率 3.6计算,并计复利, 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 30,被告应自
1997 年12 月起分十
2 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2.1995 年7月18 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5 年)第017 号 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本金 2,310 万元,利息按年 率15.04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 20,被 告应自
1997 年12 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3.1996 年9月16 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6 年)第0024 号 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本金 3,000 万元,利息按年 率13.42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 20,被 告应自
1997 年12 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4.1997 年2月10 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7 年)第006 号 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本金 3,000 万元,利息按年 率13.42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 20,被 告应自
1997 年12 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5.1997 年2月10 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7 年)第0006 号 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本金 4,650 万元,利息按年 率13.42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 20,被 告应自
1997 年12 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6.1998 年1月10 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8 年)第009 号 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部分权利――委托贷款本金 268.5 万元, 利息按年率 12.42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 20,被告应自
1997 年12 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就上述债权人变更事项, 相关方已于
2005 年6月30 日向被告送 达《关于确认债权人的函》. 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对原告债权本金及相关利息进行任何偿 还.2009 年8月,原告书面致函被告,再次敦促被告偿还债务,但 被告仍不履行.据悉,近期被告资产将由吉林省电力公司转交东北分
3 公司(辽宁省沈阳)管理.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 履行偿还债务本金 14,078.5 万元及支付相关利息、罚息等义务.
二、案件审理情况 本案已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见(2009)吉民二初字 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 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 如本次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 对松江河发电厂债权 14,078.5 万元计提了减值准备, 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如本次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并且判决得到执行, 将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二初字第
5 号《受理案件通知 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