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28 |
如无法接受这些条款,请勿安装此软件 产品,而应在
30 日内归还此软件及所有附属材料(包括印刷材料及包装), 以获取全额退款.如果您通过下载 方式购买或已经购买了软件产品,则毋须归还软件,但是应当停止下载并将已经下载的所有数据删除. 除非已做明确书面许可,否则 Phoenix Contact 公司不接受用户 (以下称为 被许可人 )提出的违背或不符合本最终用户许可协 议内容的任何条件.即使被许可人已提出违背或不符合本协议内 容的条件, 只要 Phoenix Contact 公司向被许可人无条件交付软件 或履行服务,本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仍然生效. 序言 本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以下称为 EULA )是被许可人 (以自 身名义注册的用户或以公司名义注册的代表)与许可人之间的协 议.无论软件是以数据载体形式提供的还是从电脑网络下载的, 对软件的使用均应经过许可并受此处以下阐明的规定的约束.此外,本EULA 还应约束供测试用的软件预览版本. 1. 定义 许可人: Phoenix Contact GmbH &
Co. KG, Flachsmarkstrasse 8,
32825 Blomberg, Germany PHOENIX CONTACT Deutschland GmbH, Flachsmarkstrasse 8,
32825 Blomberg, Germany PHOENIX CONTACT ELECTRONICS GmbH, Dringenauer Str.30,
31812 Bad Pyrmont, Germany 合称:Phoenix Contact 软件: 软件 一词应包括电脑软件、相关媒介、印刷材 料、应用文件、电子操作手册及在线操作手册. 除非下述规定另有明确声明, 软件 一词应当还 包括与原始版本配套的更新和升级程序. EDP 系统: EDP 系统一词是指单一电脑或电脑工作站,以及 设备的可编程部件,尤其指 PC 插件. 网络: 下文中,网络应理解为被许可人公司范围内的 EDP 系统的联接. 更新: 旨在消除缺点,但却具有相等或改良操作性能的 软件.版本名称的改变以下列方式表示,例如从 2.01 到2.02(与缺点的消除相对应);
这是判断 是否属于更新的关键. 升级 : 具有更高级别或更强操作性的软件,必要时,版本 名称将依以下方式进行变更 : 例如, 从2.10 到2.20 (级别更高)或从 2.0 到3.0 (操作性更强);
这 是判断是否属于升级的关键. 2. 合同标的 2.1 许可人以数据载体或网络下载方式向被许可人提供合同要 约中指定的软件, 供其依照以下条款永久使用. 如果用户文 件可以通过在线的或离线的电子版本形式获取,则许可人 没有义务提供用户文件 (即 用户手册 )的印刷版本. 2.2 被许可人将依据本 EULA 第10 条的规定获得软件预览版 本. 2.3 软件的制作、 维护或租赁问题不在本协议涵盖范围内, 而应 当成为其它独立协议的标的. 3. 许可范围 3.1 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非独占性的权利,允许其在遵循以下 条件的情况下永久使用软件: 3.2 如果被许可人已获得单一工作站许可,则其无权同时在一 个以上的 EDP 系统中使用软件.被许可人有权在其所有硬 件上使用此软件.但在更换硬件时必须删除原先硬件上已 安装的软件. 3.3 仅当被许可人依照本 EULA 第4条规定获得或已经获得复制 许可或者足够数量的单一工作站许可时,才能同时在超过一 个以上的 EDP 系统中使用软件. 3.4 如果被许可人已获得网络许可,则有权在一台网络服务器 上安装此软件,并将此软件同时应用于与其为此目的从许 可人处获得的许可数量相同的工作站上. 3.5 若被许可人经过单独谈判已获得公司许可,除非另有书面 规定,否则被许可人有权对其获得的软件进行不限量的复 制并将其同时应用于合同要约中指定的企业或企业部门的 任何数量的工作站上.上述使用应限于该企业或企业指定 部门的范围内.此规定应同样适用于企业联合体中的成员 企业. 3.6 如被许可人仅获得现有原始版本的更新或升级程序,则其 仅在拥有并使用原始软件而且持有该原始软件的有效许可 的情况下, 方有权使用该原始软件的上述更新或升级程序. 3.7 使用此软件的权利包括必要时对其进行复制的权利.必要 的复制包括将软件从数据载体或下载媒介 - 例如互联网 - 中 安装到硬盘、大容量存储器或高速缓冲存储器.此外,如果 被许可人已按照本 EULA第4条规定获得进一步复制许可, 则其还有权将软件复制到可移动存储媒介 (CD-ROM 或其 它)上. 3.8 被许可人有权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第三方出售原始软件. 被许可人获准转售的条件是,被许可人在转售之前已将欲 获得此软件及其使用权的第三方告知许可人. 转售只有在软件原始数据载体 (包括软件所有复制件、手 册和所有书面的和电子的附属材料、数据载体或电子部件 上表示许可内容的许可证书或许可文件、以及这些产品的 更新、 升级和安全措施) 一并交付该第三方的情形下才可获 得允许. 同时, 只有在完全转让许可的情况下方可转售此软 件.不得对许可进行部分转让. 3.9 被许可人无权向任何第三方出租、 租赁或出借此软件, 也无 权假造此软件或对其进行任何其他变更. 3.10 仅在绝对必要时且不会以任何不可接受的方式损害正常评 测或侵犯许可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才能不经 许可人同意即可复制编码或编码格式或者对其进行反汇编 (反向工程 / 反汇编) ,以获取必要信息实现独立制作的电 脑程序与其它程序的协同. 然而, 此项规定仅在遵守下列规 定时适用: - 上述操作是由被许可人或有权使用程序副本的其他人或者 获得授权代理其行事的人来执行的, 第2页,共4页-实现相互协同所需的信息不易为上一条款所列之人员获 得, - 操作仅限于原始程序中用来实现相互协同所需的部分, - 在可允许的反编译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获得独立 制作程序的协同性之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 除非出于获得独立制作程序协同性的需要,否则此等信息 不得传递给任何第三方, - 此等信息也不得被利用来开发或制作具有实质相似性质的 程序或者用于其它任何侵犯著作权的操作. 3.11 被许可人在未获得任何复制许可时, 仍可制作一份备份, 但 必须加以明确标识. 标识信息应包括该备份的序列号、 其作 为备份副本的事实、购置日期及备份的制作日期. 4. 复制许可 4.1 在获得许可人的复制许可后,被许可人有权在可移动数据 载体上制作软件副本.所获得的复制权利范围应依照本 EULA 第3.
2、 3.
3、 3.7-3.10 条确定. 4.2 被许可人有权制作与其获得的复制许可数量相等的软件副 本.被许可人承诺在上述副本上标注其获得的许可代码的 序列号.被许可人获得的序列号标签或许可代码标签的数 量相当于其获得的复制许可的数量.如果仅获得一个序列 号或许可代码,则被许可人有权按照其得到的书面复制许 可中确认的或许可证明上商定的数量来制作副本.在此情 形下,被许可人应承诺在所有副本上标注该序列号或许可 代码. 4.3 复制许可并未授予被许可人进一步复制已复制副本或出售 已复制副本的权利.被许可人承诺将其制作的副本情况告 知许可人并提供此等副本的书面证据. 5. 学术软件 5.1 学术软件只能提供给国立或国家承认高等院校和综合性大 学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教师使用.如果软件明确声明是为 了学术目的,则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的权利仅限于将软件 用于指定的学术目的.同时此软件允许使用的范围仅限于 合格用户群.被许可人如对合格用户群的划分存在任何疑 问,应立即与许可人联系. 5.2 不得将软件用于 5.1 条款指定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 尤其是 不得为了指定的学术目的之外的目的而转售软件并随之转 让权利. 5.3 禁止以牟利为目的, 转让、 出借或租赁只限于学术用途的软 件. 5.4 只要被许可人还是国家承认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生或者 教师,本许可就一直有效.如果被许可人不是国家承认高 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生或者教师,本许可就自动失效. 如果被许可人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许可也自动失效.许可 失效后,被许可人必须销毁软件产品及其所有备份. 6. 许可的违反 6.1 如果被许可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违反第
3 至5条款 的规定,则被许可人应当为每一次违反行为向许可人支付 ?
5000 的违约金,并且许可人仍保留任何索赔的权利. 6.2 在违反许可的情况下, 许可人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保留任何 索赔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 被许可人承诺向许可人归还包括 所有附属材料在内的所有软件.如果软件已作备份或依照 复制许可制作了任何副本, 则应当将它们销毁. 安装在硬件 上的任何软件均必须删除. 一经许可人要求, 应向其提供销 毁及删除的书面证据. 7. 许可费 如合同双方已就许可费达成协议,则应适用以下条款: 许可费应立即支付.出现拖欠情况时,被许可人应支付法定的拖 欠利息.而且许可人应保留进一步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8. 无力履行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事件,包括营业中断、罢工、封锁、官 方安排、原材料匮乏、能源供应问题、军队动员、内乱等等,严 重妨碍或完全阻碍许可人履行本协议,而且此等妨碍或阻碍并非 只是临时性的,即使许可人的供货商或供货商的供货商受到影 响,即使是在有约束力的协议规定的期间和期限内发生的,许可 人也不应为交付或履行的迟延承担责任.如发生此等延迟,许可 人有权延期到障碍存在的期间加上合理的启动时间之后交付或履 行,或者就本协议尚未履行的部分完全或部分地撤销协议. 如此时被许可人已全额或部分支付任何购买费用,则许可人承诺 立即将款项退还被许可人. 9. 担保条款 9.1 如果被许可人是商人而且本协议双方之间是商业交易,则 被许可人承诺在软件由许可人交付之后或其被下载之后, 在普通商业流程许可的限度内尽快查验该软件,如果存在 任何瑕疵,则应立即通知许可人. 若被许可人未能发出瑕疵通知, 则产品视为验收合格, 但是 验收期间不可能被识别的瑕疵除外. 如果出现此等瑕疵, 则应在发现瑕疵后立即发出通知, 否则 产品即使包含瑕疵也应视为已验收合格. 只要及时发出通知, 被许可人的权利即可得以维持. 当且仅 当许可人以欺诈手段隐瞒瑕疵时,前述规定才不应适用. 9.2 软件瑕疵是指软件在风险转移时 (即交付时)不具有规定 的品质,或不适用于合同约定用途. 9.3 如果被许可人自己或通过任何第三方在未经许可人事先书 面同意情形下干预软件且瑕疵是在此等干预之后出现,则 软件不应视为存在瑕疵.但被许可人可以提供证据以证明 软件瑕疵并非由于其干预行为所致. 此外, 若将软件应用于 未达到合同要约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标准的硬件或操作系 统,也不应视为存在瑕疵. 9.4 存在任何瑕疵时,许可人有权选择对瑕疵进行修复或提供 替代软件 (后续履行) . 9.5 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人足额支付与软件缺陷的范围及严重 程度相称的部分协议许可费作为后续履行的条件. 9.6 后续履行经过三次尝试不成功的,应认定为已经失败.若后 续履行失败,则被许可人有权退出协议. 9.7 任何担保的有效期应为软件被用于指定用途的十二 (12) 个 月期间.有效期自软件交付给被许可人之日开始计算. 9.8 如果后续履行被转移到被许可人的部门之外的地点进行且 此等转移并不符合指定的用途,则被许可人不得因为后续 履行所需的费用进行索赔,特别是运输、旅行、操作和材料 的费用. 9.9 仅当被许可人的客户是消费者且被许可人没有与其客户签 署任何有关法律担保的附加协议时, 被许可人才能根据 《德 国民法典》第478 条 (企业主的追索权)对许可人享有追 索权利.第9.8 条款规定同样适用于被许可人根据 《德国 民法典》 第478 条第
2 款对许可人享有的追索权利的范围. 9.10 许可人为数据和/或程序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许可 人在进行了与软件应用相适应的正常数据备份因而确保通 过合理程度的努力即能够恢复丢失数据的情形下所可能产 生的费用. 第3页,共4页9.11 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许可人承担未在上述条款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