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9-29 |
一、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公司2017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为下属公司利用 "票据池"中票据质押办理融资业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新疆中泰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租后再押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是根据下属公司2017年生产经营及业务需要,风 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
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 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 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617,292.27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33%,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444,500 万元;
为全资子公司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12,969.13 万元;
为全资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担保 34,910 万元;
为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93,483.87 万元;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4,000 万元;
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326,124.01 万元;
2 为控股子公司巴州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7,018.18 万元;
为控股子公 司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53,000 万元;
为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
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 5,967.20 万元;
为全资子公司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 14,920 万元;
为参股公司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316,399.89 万元;
为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37,000 万元;
为新 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00 万元.若本次担保全部发生,公司累计 对外担保 2,082,292.2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7.89%,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44.62%. 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湖苇业")因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办理2,000万元保理融资到 期未还,浦发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博湖苇业偿还前述2,000万元融资款项本息, 并要求本公司和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星集团")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责任.乌鲁木齐中院一审判决博湖苇业偿还前述款项和相关利息,并 要求本公司和七星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院二审 判决基本维持原判,判决博湖苇业偿还保理融资款本息2,360余万元,本公司和 七星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博湖苇业 追偿.本公司认为系浦发银行和博湖苇业违法办理保理业务,本公司不应承担担 保责任, 为此, 本公司将采取申请再审以及其它相关司法救济措施积极维护权益, 并予以后续披露.
二、 关于公司向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1、 程序性. 公司于
2017 年7月6日召开了六届八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向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17
3 年公司向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雄能源" )收取担保费作了 预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通过为圣雄能源融资提供担保等方式保障圣雄能源的运营 资金需要,以确保圣雄能源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及二期项目的顺利投产.公司向 圣雄能源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收费比率为 2%,保证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防范担 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赵成斌、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