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10-06 |
PHOENITRON HOLDINGS LIMITED 品创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66) 内幕资料: 合作协议 及 恢复买卖 本公告乃根匆蛋迳鲜泄嬖虻17.10(2)(a)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 出. 兹提述本公司分别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就 (其中包括) 可能合作而刊发之公告.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 日 (交易时段之后) ,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品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港燃气有限公司已就彼等在上海品创於中国上海营运液化气加气站方 面之首次合作订立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合作协议.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暂停 在创业板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四年十 一月六日 (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起恢复在创业板买卖.
2 本公告乃品创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 )之董事 ( 「董事」 ) 会(「董事会」 ) 根愀哿辖灰姿邢薰敬匆蛋迳鲜泄嬖 ( 「创业板 上市规则」 )第17.10(2)(a)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证券及期货 条例」 ) 第XIVA部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分别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就 (其 中包括) 於中国长江三角洲经济区之若干可能合作 ( 「可能合作」 ) 而刊发之公告. 可能合作可能涉及 (包括但不限於) 液化天然气 ( 「液化气」 ) 之气源、资金、专业 技术以及推动地方政府及客户合作关系等.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交易时段之后) ,本公司之间接非全 资附属公司上海品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上海品创」 ) 与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一家 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00135) 所控制之华港燃 气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江苏华港燃气有限公司 ( 「江苏华港」 ) 已就彼等在 上海品创於中国上海营运液化气加气站方面之首次合作订立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之合作协议 ( 「合作协议」 ) . 合作协议之有效期自协议订立日期起计为期二十年,并可透过上海品创与江苏华 港之共同协定於届满前续期.双方进一步同意,今后类似液化气项目亦应参考该 合作协议之条款. 合作协议之主要条款 1. 合作模式 (a) 江苏华港须利用其在自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石油」 ) 获得 稳定液化气来源、资金及专业技术等方面之优势,负责组织及提供加气 站所需之主要设备,并提供相关维修、维护及技术服务.与加气站有关 之所有设施及设备须属於江苏华港 (上海品创自行购置者除外) . (b) 上海品创须利用其与当地政府部门及主要客户所建立之业务关系网,负 责所有投资及费用 (江苏华港将提供之设施及设备除外) .上海品创将拥 有加气站之全部所有权并对其营运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3 2. 将由江苏华港供应之液化气定价 江苏华港须按折让价向上海品创出售液化气. 3. 江苏华港之权利及义务 江苏华港将负责以下事宜: (a) 提供加气站所需之设施及设备以及承担累计总运行时间8,000小时以上之 设备维护之相关费用;
(b) 检查合作加气站之设计及协助上海品创监督及检查加气站之质量;
(c) 允许上海品创在江苏华港提供之设施及设备上使用 「华港燃气」 之文字及 图像;
(d) 指派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液化气供应、设施管理、技术指导及销售统计, 并承担其费用;
(e) 江苏华港须为上海品创之独家液化气供应商;
(f) 与上海品创在车辆推广及下游市场开发方面开展合作;
及(g) 就加气站之营运及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4. 上海品创之权利及义务 上海品创将负责以下事宜: (a) 申请并获得加气站经营业务所需之所有必要许可、牌照、资质证书 (包 括但不限於土地使用权、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 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b) 加气站之投资及成本 (将由江苏华港提供之设施及设备除外) 、协调建设 项目及与当地政府部门之关系以及确保加气站建设能够按时完成并如期 投产;
4 (c) 合作协议期间之建设项目及所有行政处罚;
(d) 加气站之账目、审核及发票事宜以及所有行政、民事、安全责任及营运 风险;
(e) 所有设施维修及维护之成本及储备 (由江苏华港所负责者除外) ;
(f) 确保加气站工作环境处於良好安全状态.上海品创亦应承担其员工对设 施之不当操作引发之一切责任及损害;
及(g) 利用自身建立之关系开发液化气下游市场. 由於加气站之经营规模及本集团将注入之相关投资额尚待当地相关部门修正 及审批,本集团将根匆蛋迳鲜泄嬖 (若适用,包括但不限於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19章) 之规定於最终确定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5. 其他义务 (a) 除江苏华港将委任之技术人员外,在加气站工作之所有其他员工将由上 海品创委任,由江苏华港提供相关培训,费用由上海品创承担. (b) 除江苏华港提供之设施外,加气站之其余设施不得使用 「中国石油」及 「华港燃气」 之文字及图像. (c) 倘合作协议於届满前未能由订约双方续新,上海品创须於届满后10日内 将所有设施返还江苏华港. 订立合作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i)生产及销售智能卡及塑料卡;
(ii)提供订制智能卡应用系统;
(iii)废弃金属贸易;
(iv)提供管理和财务谘询业务;
及(v)开展有关於长江三角洲建 立天然气加气站及其他石化相关业务之项目. 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创立上海品创后,开展有关於长江三角洲建立天然气 加气站及其他石化相关业务之项目已成为本集团主要业务之一.订立合作协议标 志著本集团正式开展该项业务.亦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之 公告所披露,上海品创现计划於二零一九年前在中国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开发50个 或以上液化气发展项目.然而,各个别项目 (液化气加气站) 之经营规模及本集团 将注入之相关投资额各不相同及尚待当地各相关部门修正及审批,本公司将根 创业板上市规则遵守披露及其他适用规定 (若必要) .经考虑本集团及江苏华港各
5 自所拥有之专长及优势,董事会认为订立合作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 益,故合作无疑将为双方带来协同效益并使双方互惠互利.董事亦认为合作将在 促进中国长江三角洲经济区之清洁能源之稳定、健康及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大 作用,亦有助推动中国绿色能源之发展. 一般资料 倘有有关建议交易之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本公司将作出进一步公告,并将遵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披露 批准规定及时采取行动.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起暂停在创 业板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 日 (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起恢复在创业板买卖. 承董事会命 品创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张维文 香港,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位执行董事,吴玉B女士 (主席兼行政总裁) 、张维 文先生及杨孟修先生,以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嘉慧女士、梁家驹先生及陈 兆荣先生. 本公告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 公司之资料,本公司董事对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本公司董事经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深知及确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 完备,且无误导或欺骗成份,及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之任 何声明产生误导. 本公告将自刊发日期起计至少一连七日载於创业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