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8-10 |
版权归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有.未经国家消防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许可,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 引用、使用本规则.如擅自引用、使用本规则,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当认证依据用标准、认证实 施规则及有关要求发生变更时,本认证实施规则与工程中心发布的后 续有关文件一并使用.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 NCFE-V485-01:2019 目录1适用范围.1
2 认证模式.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1
4 认证申请.1 4.1 认证单元划分.1 4.2 申请认证需提交的资料.1 4.3 认证委托的受理.2
5 型式试验.2 5.1 样品要求.2 5.2 样品数量.3 5.3 试验要求.3
6 初始工厂检查.3 6.1 检查内容.3 6.2 检查要求.3 6.3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5 6.4 特殊情况处理.5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
8 认证时限.5
9 获证后监督.5 9.1 监督方式.5 9.2 监督检查.6 9.3 监督检验.6 9.4 监督人日.6 9.5 监督频次.6 9.6 监督结果的评价.7
10 认证证书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7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7 10.2 认证证书的变更.7 10.3 认证范围的扩大.8 10.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9
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11
12 申诉和投诉.11
13 认证标志.12 13.1 认证标志的使用.12 13.2 标志样式.12
14 收费.12 附件一 单元划分原则及产品描述.13 附件二 消防电子产品认证检验规则.18 附件三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31 附件四 获证后监督检查基本要求.41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 NCFE-V485-01:2019 附件五 工程中心有关收费规定.42 附件六 认证证书样式.43 附件七 检验报告样式.44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 NCFE-V485-01:2019
1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 控系统、防火门监控器产品的认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认证申请 产品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同一 主要材料、同一结构、同一形式为同一个认证单元.具体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 件一. 4.2 申请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基本包括: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a.营业执照(境外企业需 提供有效法律文件);
b.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签订的有关协议 书或合同. (2)企业质量控制资料: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工厂检 查调查表等. (3)产品资料:产品设计文件、产品图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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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证委托人根据不同的认证委托类型提交资料.具体详见工程中心 消防产 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 (www.china-ncfe.com)的申请资料清单. 认证委托人应对申报资料的法律法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程中 心对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义务. 4.3 认证委托的受理 认证委托人按要求向工程中心提出认证委托并提交相关资料.工程中心对资 料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受理、不受理或补充材料后受理). 为简化认证流程,提高认证时效,建议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前,直接 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提出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 委托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检测或认证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进行配接. 委托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点型可燃气体探 测器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检测或认证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进行配接.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实施规则要求时,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注:OEM 生产方式是指 OEM 生产企业(生产厂)依据与生产者(制造商) 的相关协议等文件,根据生产者(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要 求等,为生产者(制造商)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ODM 生产方式是指 ODM 生产企业(生产厂)依据与生产者(制造商)的相 关协议等文件,为生产者(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5 型式试验 5.1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分包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分包实验室.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 托人应对样品负责,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 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分包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 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分包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 NCFE-V485-01:2019
3 5.2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5.3 试验要求 5.3.1 认证依据标准、试验项目 认证依据用标准及试验项目见附件二. 5.3.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由工程中心委托的分包实验室实施.实验室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 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型式试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型式试验报告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5.3.3 型式试验报告 工程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七) 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委托人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分包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 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分包实验室提出,分包实验 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由 工程中心指派的工厂检查组按照附件三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对企业的工厂 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检查. 6.2 检查要求 检查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6.2.1 文件审查 现场检查前,应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结论.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 NCFE-V485-01:2019
4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分包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文件审查不通过时,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6.2.2 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 (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工厂应在
30 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 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a)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b)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c)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的一致性不符;
(d)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 效;
(e)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f)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 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g)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h)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试验报告;
(i)证书暂停期间仍在产品推广或销售等活动中宣称其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j)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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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k)违反工程中心的其他规定. 检查组长在完成检查后应上报检查结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中心提交 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6.3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通常为 2~4 人?日,具体按照附件五执行. 6.4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