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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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327 1 香港中区立法会道

1 号 立法会 立法会秘书处 马淑霞女士 (传真号码 : 21857845) 马女士 : 劳工处 ( 总处) (

2 0

16 年雇佣 (修订)条例 草案〉法案委员会

6 月7日的会纤 谢谢你

2 016 年6月2日的来信.就 李卓 人议员拟对 (

2 016 年雇佣 (修订 )条例草案) ( í 条例草案 J )提出的

5 组 委员会 阶段修正案 ( í 修正案 J ) , 政府的回应如下 . 第一组修正案 (修订第

4 条) 2. 这组修正案建议 : 如雇 主 已聘用另一人永久替代被解 雇的雇员 , 法院或劳资审裁处 ( í 劳审处 J )在裁定雇主将雇 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是否合理地切实可行时 , 不得考虑、 此 一事实,除非 (i)雇主证明不聘用另 一 人作永久替代并不切实 可行 , 或(i i) 在一段合理时间 (其间雇主没有从雇员知悉其有 意获得复职或再次聘用 )后, 不 聘用另一人作永久替代不再合 理.

3 由於通常不会 事 先得知雇员何时会从法院或劳审处获 得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 , 在被解雇的雇员离 职后,雇主 一般会尽恢聘请替代雇员填补空缺 , 尤其是香港大部分的雇主为 中小型企业 ( 占全港企业达 98%) ,而他 们可谓配员工以吸纳 被解雇的雇员的工作量的能力有限.此外 , 需要注意 的是,Harbour building,

38 Pier Rd., Central, Hong Kong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

38 号 海港政府大权

2 根 《 雇佣条例 } ( 法例第

57 章),雇员可於被解雇后

9 个月 内向劳审处提出补救申索 . 换 盲之 ,雇员可於被解雇后

9 个 月内的任何一天提出他/她有意获得复职或再次聘用.故此 , 要求 雇主在解雇雇 员一段时间(而其间未有得闻该{雇员有意 获得复职或再次聘用)后,才可聘请替代员工,会引致困难. 此外,修正案会导致雇 主在法院或劳审处 作出 复职或再次聘 用命 令 后解雇有关的替代{雇员,并不可取 . 4. 我们想指出,条例 草案拟 议的第 32N(3C)条已阎明法 院或劳审处在裁定雇主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是否合理 地切 实可行 时所须 考虑 的相关因 素. 雇主已聘请替代雇 员这 一 事实 , 会否令雇主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变得不合理 地切 实 可行,应由法院 或劳审处按 个别个案的 案情裁定 (例如:可否将替代雇员调配 至其 他职位;

作出 再次 聘用命 令而非复职命 令 ,使被解雇的雇 员 可在同一公司担任其他职位, 是否更 为合适等 ) .因此,就 法院或劳审处於裁定雇主将雇员 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是否合理地切实可行时所须考虑的情 况,我们认为不过宜进 一 步作出限制. 第二组修正案(修订第

5 ~条)5. 这组 修正 案建议修订额 外 款项 的款额 . 根趵 案 ,如 雇主没有按照法院或劳审处就不合理及不 合 法解雇个 案作 出的复职或 再次 聘用 命令,将雇员复 职或 再次 聘用{雇员,雇 主 须向雇 员支 付额外 款项.有 关的修正 案建议对 条例 草案 拟议第 32NA(1 )(b) 条作出数 项 修订,包括 (i) 删去 较小 而代以 较大 ;

(i i) 删去 $50 ,

000 而代以 $100,000 ;

及(i i i) 删去 3倍 而代以

6 倍 .这 些 修订的效果,是当支付额外款项的情况出现时,雇主须支 付 予雇员最 少100 ,

000 元或有 关雇 员月 薪的

6 倍,以数 目较大 者为准. 根眯拚 案 ,条例 草案 所建议的额外款项的

5 0 ,

000 元 上限将被取 消. 6. 随著该修正案建议将额外款项的最低款额订为

100 ,

0 00 元 ,假 若雇主没 有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 , 雇主 须 向雇 员支 付的 额外款项可能不成比 例( 举例来说 : 一名 月薪

3 4 ,

000 元的兼职雇员,他获得的额外款项将相当於其

25 个月 的薪 金).另一方面,随著增加额外款项的款额至雇员月薪的

6 倍,并取消款额的上限,月薪高的雇员获得的额外款项 可 能会相当大 (例如 一 名月薪

5 0 ,

000 元的{雇员,会获得的额外 款项为

3 00 ,

000 元).必须注意的是, ~雇佣 条例》己规 定,法院或劳审处可判给雇员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作为不合理 及不合法解雇的补偿.额外款项是在雇主没有按照命令将雇 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时 , 除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以外雇主 有责任支付予雇员的款项 . 7. 在法案委员会过去的讨论中,我们注意到亦有议员认 为应为额外款项设上限.鉴於额外款项是终止雇佣金及补偿 金以外的款项,而补偿金的款额可高达

1 5

0 ,

000 元,有委员 对雇主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承担额外款项的能力,表示关注 .

8 政府的建议,是将额外款项的款额定为有关雇员月薪 的3倍或

5 0 ,

000 元,以较小者为准 . 正如我们在

2 016 年5月6日的回覆 (立法会 CB(2)

143911 5- 16(0 1)号文件 ) 中指出 , 额外款项的款额是劳工顾问 委员会 ( r 劳顾会 J )以及他们所 代表的主要商会和工会,经详细讨论后达成的共识.尽管劳 顾会在

2 016 年5月的会议上对法案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各项建 议作 出了 详尽的讨论后 ,认 为可提高额外款项的上限,但劳 顾会委员表示需要时间再行谘询各自的团体,才能就提高额 外款项的上限在劳顾会进一步作出讨论.当劳顾会就此达成 新的共识时, 劳 工处会通知 法案委员会.因应、这新建议的修 正案 , 劳工处须将这事项提交劳顾会再作讨论. 第三组修正察(修订第

4 、

8 、

14 及18 条) 9. 这 组修正 案建议除不合理及不合法 解雇的个 案外,法 院或劳审处亦可就不合理解雇的个案,无须取得雇主的同意 而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 令. 根中小豆陀短趵~ ,无 论不合理解雇的个案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个案,法院或 劳审处均须取得雇主及雇员双方的同意 , 才可作出复职或再 次聘用的命令 .

4 10. 不合理解雇 是指《雇佣条例 》 第32A(I)(a)条所指的解 雇情况,即雇主因意图终绝或减少雇员根锰趵腥 享有 或将有权享有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保障而解雇雇 员. 除非雇 主能证明是基於该条例订明的正当理由(包括雇员的行为、 {雇员执行工作的能力/资格、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 要、须道从法例规定或其他实质理由)解雇雇员 , 否则雇员 须视为是因为雇主的上述意图而遭解雇 . 至於不 合 理及不合 法解雇的个案 , 则所涉雇员既并非基於上述的正当理由遭雇 主解雇,而解雇该雇员亦 是 违反劳工法例的(包括雇 主 在雇 员怀孕或放取产假期间、放取有薪病假期间、因工 受 伤后及 在决定/协议及/或清付 《 雇员补偿,条例 } (第282 章 )下的补 偿前、基於雇员行使职工会权利或作证以协助执行有关的 劳 工法例等原因而解雇雇员) 11. 条例草案旨在赋权法院或劳审处只可就不 合 理及不合 法解雇的个案 ,无 须取得{雇主的同意而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 的命令.有关雇主不但并非基於正当理由而解雇雇员 , 且解 雇该雇员是违反劳工法例的 . 为加强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的雇员的保障,条例草案建议法院或劳审处有权无须取得有 关雇主的同意而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 12. 条例草案的 主 要目的并不涵盖不合理解雇的个案 . 在 不合理解雇的个案中 , 雇主并没有违反劳工法例 . 建议的修 正案似乎超 山条例 草 案的圈,我们正就此徵询法律 意见.第四组修正案 (加 入新增的 3A 及6A 条,及修订第

5 及12 盘i 13. 这组修正案建议 : 在不合理解雇的情况下,雇员亦可 获得《雇佣条例 〉 第32P 条指明的补偿金 . 根中 《 雇佣 条例) ,该补偿金只适用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个案 . 14. 在不合理解雇的个案中,法院或劳审处除 了 可在雇 主 及雇员双方 同 意下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外,亦可判给 (雇员终止雇佣金 . 终止雇佣金指雇员根 《 雇佣条例 》 可享有但在遭解雇 时 未获支付的法定权益,或假若{雇员继续 受雇以达到享有有关权益的最短服务年资,则在道解雇时可 合理5地预期有权享有的法定权益,以及根陀逗显加Ω队韫驮 的其他款项. 15. 根 《 雇佣条例 ~ ,只有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个案, 才可判给《雇佣条例》第32P 条指明的补偿金,不合理解雇 的个案是不可判给该补偿金的.如法院或劳审处认为公正和 恰当 , 可判给道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雇员最高

1 5

0 ,

000 元 的补偿金.在裁定是否判给补偿金以及补偿金的款额时,法 院或劳审处须考虑、有关申索 的情况,包括{雇主和雇员的情 况、雇员的 受 雇期 、 解雇是在甚麽情况下发生、雇员因为被 解雇而蒙受的损失、雇员可另觅新工作的机会、雇员遭解雇 是否亦可归因於本身的过失 , 以及雇员因为被解雇而有权获 得的任何款项. 16.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并不涵盖不合理解雇的 个案,亦 无意扩大第 32P 条指明的补偿金的涵盖圈.建议的修正案 似乎超出条例 草案的圈 ,我们正就此徵询法律 意见. 第五组修正案 (修订第

3 、

4 、

7 、

8 、

9 、

1 0 、

11 、

12 、

14 及18 条,及加 入新增的第 5A 条)17. 这组修正案旨在让雇员在雇主没有按照复 职或 再次聘 用命令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时,可选择不接受雇主付 给终止雇佣金、补偿金和额外款项 , 并可向法院或劳审处申 请针对雇主的遵从命令.如雇主不遵守遵从命令,雇员可向 法院申请,除了命令雇主须支付上述 三 笔款项外,并对雇主 作出制裁,包括 (i ) 最高罚款

35 0 ,

000 元 (雇 员或可获支 付 全部 或部分罚款 ) ;

( ii) 最高监禁

3 年;

及/或(iii)扣押雇 主的 财产. 18. 根趵 草案 ,法院或劳审处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的个案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时,须在命令中订明 , 如雇 主没有按照命令让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则雇主须向雇 员支 付三笔款项 ,即:(i )假若法院或 劳审处不曾 作出复职或 再次聘用命 令的话,本来会根 第32

0 条判给的终止雇佣金 的款额;

(i i ) 假 若法院或劳审处不曾作出复 职或再次聘用命 令的话,本来会根 32P 条判 给的补偿金的款额 ;

以及 (i ii)

6 额外款项 . 该 三笔 款项 须 在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命 令时一并在命 令 中订明 . 这安排使雇 员 在雇 主 不遵从复 I织或再次聘用 命令时,随即有权获 支 付该 三笔款项,兔却雇员须向法院或 劳 审处再次提出申请,就其是否有权获支付该 三笔款项作出 裁决 . 如雇主按照命 令支 付该 三 笔款项予雇员 , 则(雇员无权 强制执行该命令 的 其他条款 . 19. 劳顾会已有共识,让雇员可以快捷简便的方式获雇 主 支付上述 三 笔款项,以及在支付该 三 笔款项后,解除(雇主将 (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的 责任(而非以罚款或监荣的方式 惩罚雇主 ) . 这安排在雇 主 及雇 员 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是务实的做法 . 劳顾会在其

2 01

6 年5月举行的会议上再次深 人讨论有关事宜,并维持原本的共识,认为不应将不履行复 职或再次聘用命 令 定为刑事罪行 . 20. 鉴於 以 上所述 , 我们反对李卓人议员建议的所有五组 修正案.然而,我们会按照 一贯做法 , 将有关事宜提 交 劳顾 会讨论 .

2 016 年6月14日副本送律政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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