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8-13
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12 月修订) 股票代码:600328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

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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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 .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字(1998)22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5000010071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11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 万股,于2000 年12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Inner Mongolia Lantai Industri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 邮政编码:7503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911.80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托资源优势, 依靠科技进步, 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出发点,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努力开拓国内、国际两大市场,不断加快企业发展,回报股东,贡 献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碘食用盐、化工原料盐、沐浴 盐、果蔬洗涤盐、农牧渔业盐产品;

金属钠、高纯钠、液氯盐化工产品;

氯酸钠、氯化异氰 尿酸、氯化聚乙烯(分公司经营) ;

天然胡萝卜素系列产品、盐藻粉、螺旋藻产品、盐田生 物产品;

蒸汽;

利用余热发电;

水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

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只限工 业用) ;

压力管道安装;

压力容器制造;

锅炉安装、维修、改造;

金属桶制造、轴承、齿轮、 传动和驱动部件的制造;

输送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

进出口经营、代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0225 万股、 内蒙古 自治区盐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30 万股、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32.5 万股、山西省盐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32.5 万股、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持有本公司股 份845 万股.除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以其经营性资产出资外,其他四家均为现金出 资.五家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1998 年5月31 日至

1998 年12 月3日.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35911.803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35911.803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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