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8-10 |
,LTD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经海四路
14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至21 层)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2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3,000 万股,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8,23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全部发行新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1,23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 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 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 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无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 单位计划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维持控股地位.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 定期限)届满
24 个月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4 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 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 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本单位在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 上述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锁定 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3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本 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 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 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 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 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5 发行的股份.本单位在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锁定 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本 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 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 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 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发行人股票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 位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 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6 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 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如违反上 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 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自然人股东卢正滔承诺:自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国有股转持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3,000 万股,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8,23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全部发行新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1,230 万股.根据《境内证券 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的规 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均须按规定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持有.本次发行的国有股转持方案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航天长征化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12]135 号)批准.
三、上市后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