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8-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 效,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恒天集 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 、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 企业 )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 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承担主要或重要经济责任的相关负责人 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岗位履 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承担主要或重要经济责任的人员, 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企业重要经济 责任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 是加强对企业负责 人的责任监督, 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 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 为企业负 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 营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审计, 包括任前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专 项经济责任审计等.
(一)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原在公司内任 职的干部, 在就任企业负责人前在原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的经济责 任审计;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在任企业负责 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 届满经济责任审计, 指根据企业负责人届期管理规定, 对企业负责人连续担任同一职务届满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对任期已满或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职情况实施的经济责任 审计;
(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企业 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件时或者根据公司的管理需要, 对没有届满或离任的企业负责人临时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为了前移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关口, 加强经济责任 审计的事前参与和过程监控, 针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滞后, 经济责任审计要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防范和事中监控转变. 在离任 必审的前提下,加强任前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发挥经济责 任审计的防范和监控作用.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各所属重要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范围,被审计单位各级企业纳入审计的户数不得低于 7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单位企业资产总额的 90%.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 任审计, 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十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 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 统一要求、分级负责 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公司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 制度,组织实施对公司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参 与所属企业重要经济责任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指导监督公司 所属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所属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 告,应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公司审计规章制度, 制定本企业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 构,应根据公司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 建立和完善企 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 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 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 公司审计部应当组织开展以下经济责 任审计:
(一) 对于任职终止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 对于任期届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企业负责人 届期管理年限以及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 组织开展届满经济责任 审计.如果没有届期规定,企业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年限按照三 年实施. 第十五条 为加强过程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 明确经济责任,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以下重大经济事件的企业,公司审计 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 发生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产 权变动经济事件的企业;
(二) 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 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 第十六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立项:
(一) 根据相关企业负责人的任职年限并结合企业管理需 要,在年初制定审计计划时,对相关负责人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立项;
(二) 在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任职变动时,内部审计机构根 据人力资源部门的文件通知, 对相关负责人的任前经济责任审计 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立项;
(三) 在企业发生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件时,内部审计 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 对相关负责人及时安排专项经济责 任审计进行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 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 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
(三) 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 子企业;
(四) 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和债 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的子企业;
(五) 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 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企业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 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立项.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由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实施,在 审计项目较多或审计项目较大, 审计力量难以完成阶段性审计任 务时,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 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相关审计费用原则 上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主要采取以下三种 形式:
(一) 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实施;
(二)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配合审计;
(三) 经批准发生合并重组、托管等情况的企业,内部审计机 构可委托重组企业、托管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审计机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实施经 济责任审计,都要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要严格 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要对审计项目进行过程监督;
要 对审计报告的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聘请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应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等合理方式,选定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并根据已设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 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 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
3 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五) 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 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 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审计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受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 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实 施审计,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 提交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 审计报告前,应报经委托企业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审计证据 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意见是 否正确等. 第二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 内部审计机构在确保审计 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 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 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一节 财务基础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基础审计包括被审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