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10-10 |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北京燃气蓝天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8)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Beijing Gas Blue Sky Holdings Limited (1)主要及关连交易(2)发行代价股份及(3)申请清洗豁免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兹提述北京燃气蓝天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 )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该 公告」 ) ,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 收购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申请清洗豁免.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诚如该公告所披露,北京燃气香港将根展菏卦蚬嬖26豁免注释1就(i)发行代价股份;
(ii) 发行藤县代价股份;
及(iii) 悉数转换二零一六年可换股债券向执行人员作出清洗豁免申请(「申 请」 ) . C
2 C 鉴於相关中国政府机构正进行审批程序,完成发行藤县代价股份之时间未能确定,故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交 易时段后) ,本公司与北京燃气香港及北京燃气集团就收购协议订立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 ) ,,
申请项下交易已调整以包括:(i)发行代价股份;
及(ii)悉数转换二零一六年可换股债券,而并不包括发行藤县代价股份. 除上文所述者外,收购协议之所有其他内容维持不变.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 本公司与认购人(「认 购人」 ) 订立之认购协议(「认 购协议」 ) ,,
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发行,而认购人有条件同意认购本公司若干股份(「认 购股份」 ) . 假设(i)认购协议项下交易将於发行代价股份、悉数转换二零一六年可换股债券及发行藤县代价股份前完成;
及(ii)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直至完成(因 收购事项而引起的变动除外) 将不会出现任何变动,则本公司於(i)本公告日期;
(ii)紧随发行及配发认购股份后;
(iii)紧随发行认购股份及代价股份后但於发行藤县代价股份及转换可换股债券(包 括二零一六年可换股债券) 前;
(iv) 紧随发行认购股份及代价股份以及悉数转换二零一六年可换股债券后但於转换其他可换股债券及发行藤县代价股份前;
(v)紧随发行认购股份、代价股份、 藤县代价股份以及悉数转换二零一六年可换股债券后但於转换其他可换股债C3C券前;
及(vi)紧随发行认购股份、代价股份、藤县代价股份以及悉数转换可换股债券(包 括二零一六年可换股债券) 后之股权架构如下: 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发行及 配发认购股份后 紧随发行认购股份及 代价股份后但於发行 藤县代价股份及转换 可换股债券 (包括二零一六年 可换股债券) 前 紧随发行认购股份及 代价股份以及悉数 转换二零一六年 可换股债券后但於 转换其他可换股债券 及发行藤县代价 股份前 紧随发行认购股份、 代价股份、藤县代价 股份以及悉数转换 二零一六年可换股 债券后但於转换 其他可换股债券前 紧随发行认购股份、 代价股份、藤县代价 股份以及悉数转换 可换股债券 (包括二零一六年 可换股债券) 后 附注 股份 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 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 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 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 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 数目 概约 百分比 主要股东 北京燃气香港 及其一致行 动人士
1 2,644,444,443 26.86% 2,644,444,443 26.46% 5,052,153,243 40.73% 5,341,042,131 42.08% 5,678,819,909 43.58% 5,678,819,909 40.11% 其他主要股东 Grand Powerful Group Limited
2 1,082,862,256 11.00% 1,082,862,256 10.83% 1,082,862,256 8.73% 1,082,862,256 8.53% 1,082,862,256 8.31% 1,082,862,256 7.65% 郑明杰
2 132,645,040 1.35% 132,645,040 1.33% 132,645,040 1.07% 132,645,040 1.05% 132,645,040 1.02% 132,645,040 0.94% 李子恒
3 972,861,000 9.88% 972,861,000 9.73% 972,861,000 7.84% 972,861,000 7.67% 972,861,000 7.47% 972,861,000 6.87% 其他董事 施春利
4 111,800,000 1.14% 111,800,000 1.12% 111,800,000 0.90% 111,800,000 0.88% 111,800,000 0.86% 111,800,000 0.79% 洪涛
5 37,682,730 0.38% 37,682,730 0.38% 37,682,730 0.30% 37,682,730 0.30% 37,682,730 0.29% 37,682,730 0.27% 公众股东 认购人 C C 150,000,000 1.50% 150,000,000 1.21% 150,000,000 1.18% 150,000,000 1.15% 150,000,000 1.06% 公众股东 4,862,650,225 49.39% 4,862,650,225 48.65% 4,862,650,225 39.21% 4,862,650,225 38.31% 4,862,650,225 37.32% 4,862,650,225 34.34% 其他可换股 债券持有人 1,130,478,854 7.98% 总计 9,844,945,694 100% 9,994,945,694 100% 12,402,654,494 100% 12,691,543,382 100% 13,029,321,160 100% 14,159,800,014 100% 附注: 1. 北京控股集团透过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及北京燃气集团间接控制北京燃气香港,并被视为於2,644,444,443股股份中拥有权益.根竟居氡本┤计哦┝⑷掌谖阋涣暌辉挛迦罩瞎盒,北京燃气香港亦为按兑换价每股兑换股份0.45港元所发行之本金总额为13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将 可转换为288,888,888股股份) 之持有人.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联席主席支晓晔先生现为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之副总裁及北京燃气集团之董事及总经理. C
4 C 2. 郑明杰先生持有Grand Powerful Group Limited之100%权益,故被视为於Grand Powerful Group Limited持有之1,082,862,256 股股份中拥有权益.郑明杰先生亦个人持有132,645,040股股份及9,962,690份购股权.此外,郑明杰先生须按购股权持有人之要求购买最多163,750,000股股份. 3. 李子恒先生持有Win Ways Investment Limited之100% 权益,故被视为於Win Ways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之223,856,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李子恒先生个人持有749,005,000股股份. 4. 施春利先生持有China Print Power Limited 之43.75%权益,故被视为於China Print Power Limited 持有之110,0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施春利先生个人持有1,800,000股股份. 5. 洪涛先生个人持有37,682,730股股份及6,000,000份购股权. 本公司将确保其不时遵守上市规则项下公众持股量之规定. 收购守则之涵义及申请清洗豁免於本公告日期,北京燃气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拥有本公司约26.86%已发行股本.紧随完成后,北京燃气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将持有5,052,153,243股股份, 相当於本公司经发行代价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40.73%,并未计及转换可换股债券. 由於完成后北京燃气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将拥有本公司30%以上之投票权, 故根展菏卦蚬嬖26,除非获授清洗豁免,否则北京燃气香港将须向股东作出全面收购要约,以收购除北京燃气香港已持有或同意将收购之股份以外之全部股份. 北京燃气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将拥有本公司经发行代价股份及悉数转换二零一六年可换股债券发行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42.08% (假设并无转换其他可换股债券) . 因此,北京燃气香港将根展菏卦蚬嬖26豁免注释1就(i)发行代价股份;
及(ii)悉数转换二零一六年可换股债券向执行人员作出清洗豁免申请.倘执行人员授出清洗豁免,则清洗豁免须待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清洗豁免为完成之先决条件,收购协议之任何订约方均不获豁免.执行人员未必会授出清洗豁免,而倘未获授清洗豁免,则收购协议将告失效,而收购事项将不会进行. C
5 C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收购事项须待多项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告之刊发均不应视为表示收购事项将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北京燃气蓝天控股有限公司联席主席郑明杰香港,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明杰先生、施春利先生、洪涛先生、谭文健先生及李蔚齐先生;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支晓晔先生;
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汕锴先生、黄彪先生、马安馨先生及彭兆贤先生. 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公告内表达的意见乃经谨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而致使本公告所载之任何有关陈述产生误导. 於本公告日期,北京燃气香港之董事为李雅兰女士、支晓晔先生及宗锋先生. 北京燃气集团之董事为李雅兰女士、姜新浩先生、支晓晔先生、熊斌先生、阴钰光先生、宗锋先生、许彤先生、张英女士、杜燕凤女士、杜胜利先生及王玉荣女士. 北京燃气香港及北京燃气集团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资料(惟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除外) 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公告内表达的意见(惟 本公司表达的意见除外) 乃经谨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而致使本公告所载之任何有关陈述产生误导. 本公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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