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10-08 |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 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4 年1月22 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 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 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 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 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
2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 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14 年3月19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 查期为
2013 年1月1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下称倾销调 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0 年1月1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下称损害调查期).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 根据 《反倾销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 事通知了日本和美国驻华使馆.
2014 年3月19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 和美国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 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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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日本应诉企业信越化学株式会社、住友 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和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以及美国应诉企业康宁公司、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和贺利 氏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抽样调查.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日本生产商数量较多,根据《反倾 销协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 法调查日本生产商的倾销幅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抽样调查时的 可获得信息的基础上,调查机关选取出口量最大的两家日本 公司--信越化学株式会社和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为抽样调 查的样本企业,株式会社藤仓和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为本 次反倾销调查的备选企业. 日本政府、信越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和古河电 气工业株式会社就抽样调查提交了评论意见,提出与此前反 倾销调查相比此次调查的日本企业数量较少,不必抽样调查;
日本企业间业务结构和利害关系不同,样本企业没有代表性;
株式会社藤仓请求调查机关单独为其确定倾销幅度;
古河电 气工业株式会社提出备选企业不必填答反倾销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法定抽
4 样方法,选取了调查样本和备选企业. (1)在考虑个案调查工作负担的基础上,调查机关决 定是否进行抽样调查.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由于涉案产品 类别多、对中国出口量大且多关联销售、国内产业损害调查 复杂等原因,本次反倾销调查工作负担较重,调查机关不能 逐一为日本应诉企业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已在可 能的范围内,为尽可能多的日本应诉企业确定其单独的倾销 幅度. (2)调查样本和备选企业的选取已经体现了代表性. 本次反倾销调查抽样,选取了可能被调查的来自日本出口数 量的最大比例,代表了倾销调查期内大部分原产于日本的被 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情况,具备了代表性. (3)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仍需要填答反倾销调查问 卷. 根据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第九条的规定, 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应当按照答卷要求填报完整准确的答 卷.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如选取的调查样本不合作,调 查机关可以单独审查备选企业,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 因此,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仍需填答反倾销调查问卷.如 该公司不能按时提交调查机关要求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将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 实作出裁定.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5 2014 年4月22 日,调查机关向上述日本和美国应诉企 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生产商调查问卷;
向国内生产企业发放 了反倾销国内生产商问卷;
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国内 进口商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上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 答卷.在法定期间内,上述外国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 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 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外国 应诉企业、部分国内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反倾销调查答卷;
未收到国内进口商提交的有关答卷. 针对部分外国应诉公司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 机关向其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 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意见陈述会和听证会.
2014 年5月16 日,申请人提出召开国内产业意见陈述 会的申请.6 月18 日,调查机关召开意见陈述会,听取国内 产业代表对本次反倾销调查的意见和主张.
6 月17 日, 信越化学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藤仓提出召开 本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申请.对此,申请人认为 相关利害关系方尚未就产业损害调查的法律和事实进行充 分、实质性的评论,匆忙召开听证会不利于全面调查和了解
6 具体事实.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不召开听证会.
8 月6日,信越化学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藤仓再次提出 召开本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申请.结合本案案情, 以及各利害关系方的诉求,调查机关决定召开本次反倾销产 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国内产业代表、日本驻华使馆、美国驻华使馆,以及信 越化学株式会社、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康宁公司、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和贺利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发言概要.
9 月11 日,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召开了此次反倾销产业损 害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代表、日本驻华使馆、美国驻华使 馆,以及信越化学株式会社、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株式 会社藤仓、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和康宁公司在听证会上发 言.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 在会后的法定时间内,国内产业代表以及信越化学株式 会社、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古河电气工 业株式会社和康宁公司提交了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材料. (2)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4 年6月23 日, 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康宁公司代表, 听取了其对本次反倾销调查的相关意见. (3)接受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4 年4月8日,康宁公司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和美
7 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评论意见》 .
4 月30 日, 信越化学株式会社、 株式会社藤仓提交了 《关 于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抽样调查的评论意见》 .
5 月4日,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了《光纤预制棒 反倾销案抽样调查通知的评论意见》 .
6 月23 日, 贺利氏公司提出从本次反倾销调查中排除该 公司的申请.
8 月13 日, 信越化学株式会社、 株式会社藤仓提交了 《光 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 .
10 月9日,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了《进口光纤预 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 .
11 月21 日,贺利氏公司提交了《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 查--贺利氏公司原产地问题的说明》 .
11 月27 日,贺利氏公司提交了《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 查--贺利氏公司原产地问题书面确认》 .
2015 年1月15 日,日本政府通过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提 交了《就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抽样调查表达进一步关注》 . 5.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4 年7月1-3 日和 14-18 日,调查机关对答卷的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 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9 月19 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
8 提交了对调查问卷答卷的补充修正材料.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 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 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 延期公告.
2015 年3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将本案调查 期限延长
5 个月,即截止日期为
2015 年8月19 日.
二、被调查产品 根据调查机关
2014 年3月19 日发布的立案公告,本案 的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 Optical Fiber Preform 或Fiber 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 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