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0-08
菲律宾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

2006 年中国和菲律宾双边贸易总额为 234.

1 亿美元, 同比 增长 33.3%.其中,中国对菲律宾出口 57.4 亿美元,同比增长 22.4%;

自菲律 宾进口 17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37.3%.中方逆差 119.3 亿美元.中国对菲律宾 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 组件) 、成品油、谷物及谷物料、煤、纺织纱线及制品等,自菲律宾进口的主要 产品为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半导体器件、电器及电子产品、电感器及零件、 香蕉、鲜干水果及坚果、成品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菲律宾累计完成承包工程 营业额 12.4 亿美元;

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5245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菲律宾的 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286 万美元.2006 年,菲律宾对华投资项目

147 个, 合同金额 4.6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1.3 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2006 年,菲律宾管理进出口贸易和投资的相关法律基本保持稳定. 《海关 法》 、 《出口发展法》 、 《反倾销法》 、 《反补贴法》 、 《保障措施法》等是菲律宾进行 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

《综合投资法典》 、 《外国投资法典》 、 《税收法》 、 《价 格法》等是菲律宾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法律.此外, 《消费者保护法》 、 《知识产 权保护法》等法律构成了菲律宾贸易投资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菲律宾除对少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量税或混合税外, 其余进口产品的关税都 从价征收.根据

1995 年开始实施的关税改革计划,菲律宾正逐步降低进口产品 的关税水平.目前,菲律宾征收从价税的最惠国税率范围为 0~65%.此外,菲 律宾还根据《税收法》将对汽车、烟草、酒精及制品等少数产品征收消费税,并 在海关估价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的基础上,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 作为东盟的主要成员国, 菲律宾对来自其他东盟各国的进口产品实施特殊优 惠税率, 一般为 0~5%. 根据中国

2004 年11 月与东盟签署的 《货物贸易协议》 , 东盟从

2006 年开始,逐步降低中国进口产品的税率.按照菲律宾在《货物贸易 协议》中的承诺,对从中国进口的正常产品,菲律宾将在

2010 年和

2012 年前逐 步把进口关税降为零;

对从中国进口的敏感产品,菲律宾将在

2012 年前将把关 税降到 20%,到2018 年降为 0~5%;

对从中国进口的高敏感产品,菲律宾将在

2015 年把关税降到 50%. 为履行菲律宾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义务,菲律宾总统阿罗约于

2005 年12 月29 日发布第

485 号行政命令,宣布自

2006 年1月1日起,对纳入 早期收获 方案的中国蔬菜和水果等

214 类产品实施零税率.

2006 年1月12 日, 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签署了第

487 号行政命令,规定自

2006 年1月1日起,对纳 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下的正常产品实施降税,进口关税为 20%以上的产 品降为 20%,进口关税为 15%~19%的产品降为 15%,进口关税为 10%~14 %的产品降为 10%,进口关税为 6%~9%的产品降为 5%,进口关税为 0~5% 的产品维持原状, 对没有纳入第

487 号行政命令附件的自中国进口的产品, 按最 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2. 进口管理制度

2006 年,菲律宾仍然对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水泥及部分 农产品等

130 多种产品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菲律宾有义务在

2005 年6月前取消大米等农产品的 关税配额,但为保护国内农民利益,菲律宾向 WTO 通报,希望能将大米的配额 管理延长至

2012 年.

2005 年4月27 日, 中国和菲律宾政府就 WTO 框架下菲律 宾大米 特殊待遇 延长问题达成了双边协议, 中方同意菲方将大米特殊待遇延长

7 年,菲方则同意增加大米的进口配额量,其中为中国设定 2.5 万吨/年的国别配 额,并将大米的配额内进口关税从目前的 50%降低到 40%.除大米外,菲律宾 实施配额管理的还包括鸡、鸭等约

15 类进口产品. 根据

2001 年《海关法》的规定,菲律宾开始采用实际交易价格作为海关估 价基础, 取消了之前按照国内消费价格作为海关估价基础的不合理做法. 菲律宾 海关通过自动海关处理系统(Automated Customs Operating System)对所有 进口商或其代理的报关单进行处理, 自动海关处理系统将利用选择系统对进口产 品进行风险分类.低风险进口货物通过 绿色通道 通关,一般不需要任何单据和 实物的当场检查,而是通过 事后审查 的办法;

中度风险进口货物通过 黄色通 道 通关,这类货物只需进行单据审核,而不要求进行实物的当场检查;

高风险 进口货物通过 红色通道 通关,菲律宾在放行之前不仅需要审核进口货物单据, 而且必须对进口货物进行实物检查. 菲律宾还对部分风险极低的合格进口商设了 超级绿色通道 ,目前,菲律宾海关正在降低进口商使用该通道的成本,以便提 高使用率. 3. 出口管理制度 除禁止苎麻种子及幼苗、 部分野生动物及活鱼出口之外, 菲律宾对出口产品 实施鼓励政策.在《综合投资法典》 、 《出口发展法》和其他法规中都为出口导向 型企业和出口产品规定了优惠政策. 菲律宾采取的出口鼓励措施主要包括简化出口手续并免征出口附加税;

进口 原材料加工再出口可享受增值税退税、 外汇辅助以及使用出口加工区的低成本设 施;

出口商可以保留 100%的出口外汇所得,并可自由用于任何目的;

给予出口 融资,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 购买合同或销售合同向当地银行申请低利率的外汇贷 款, 中央银行对此提供担保以鼓励利用当地原材料的劳动密集型的出口产品;

对 建立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也可享受原材料、关税等方 面的鼓励措施等.2006 年1月18 日,菲贸工部、菲预算管理部、央行、国家发 展署等政府部门以及菲律宾出口联盟共同设立贸易促进基金, 在能力培养、 产品 设计、市场研究、对外宣传、形象塑造等方面对出口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006 年8月3日,菲律宾总统阿罗约发布第

554 号行政命令,要求所有与 出口贸易相关的管理部门、 机构和国有企业, 取消除特殊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与 出口贸易相关的行政许可收费, 同时要求压缩审批程序和时间, 以提高菲律宾出 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 贸易救济制度 依据《反倾销法》 、 《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的规定,菲律宾关税委员 会负责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公众听证会和磋商以及保障措施的初步调查 工作.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除国家经济发展署公布的限制外商投资目录所规定的限制产业之外, 菲律宾 对外国投资实施鼓励政策.菲律宾《出口发展法》 、 《综合投资法典》 、 《外国投资 法典》以及《BOT 法》 、 《矿产法》 、 《钢铁法》以及《经济特区法》等行业性和 区域性的投资法规都规定了许多投资优惠政策. 根据菲律宾相关投资法律规定, 外国投资者享有撤资、 汇出收益、 偿付外债、 免于没收或被无偿征用的权利.根据菲律宾《经济特区法》规定,在国家经济区 内投资的外国企业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4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最长可延至

8 年;

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可选择缴纳 5%的 毛收入税 (GROSS INCOME TAX) ,以代替国家(中央)和地方税;

进口资本货物(设备) 、散件、配件、原 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 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 CREDIT) ,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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